中国的民法、经济法和商法

对于中国民法、经济法和商法的涵义和范围,法学界争议很大。1986 年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获得通过,计 9 章 156 条,将民法界定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其他一些如《经济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法的特别法也相继公布。《民法通则》过于简单,与《法国民法典》这样包括 2000 余条内容的法典不能相提并论,为此, 中国正酝酿起草民法典。

中国最早在 1979 年出现经济法的概念,主要是介绍外国经济法。而在国

外,经济法一词早在 1755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就提到过,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则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故期间的德国,意为国家规制经济活动的法律。当今世界各国均有经济法性质的法律,不过涵义有所变化,主要指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生活的法律,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中国自从引入经济法概念后,占主导性的观点一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经济组织协作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但其范围不断受到民法和行政法的冲击,也没有建立起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日渐衰落。在中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以后,不少学者认为若撇开社会制度性质,中国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无本质区别,故应抛弃那种包罗万象的经济法观念,使经济法回归到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生活的法律上来,实现同国际通例的接轨。①

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1949 年以后又实行计划经济,故并无商法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中国的商法在传统上是依附于民法并作为其特别法的形式出现的,1978 年之后,又被包括在所

① 参见吴建斌:《我国经济法的困扰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 年第 4 期;王保树: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 年第 2 期;钟建华:《论按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经济立法》,《中国法学》,1993 年第 2 期;杨紫筍:《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经济法制》,1994 年

第 2 期;刘土俊:《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辩证思维方式》,《法学杂志》,1994 年第 4 朗;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 年第 6 期。

谓的经济法之中,进入 90 年代以来才逐渐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目前,属于商法范畴的《公司法》(1993 年)、《票据法》(1995 年)、《海商法》(1992 年)、《保险法》(1995 年)和《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 年)已相继制定公布,在《民法通则》总原则的指导之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分别规范商事领域的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关系,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