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 1926 年,总部设在纽约,并在美国 24 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受理美国各地和其他国家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法律争议,该会受选自美国各行业各社团的理事会领导,由仲裁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常设机构管理,还备有包括 6 万多人的仲裁员名单。但当事人提请该会仲裁时,可以
选择适用其制定的 60 多种专项仲裁规则,也可适用当事人议定的联合国仲裁规则或其他规则和程序,甚至选择该会仲裁员名单外的其他国籍人士担任仲裁员,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
据 199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如当事人对仲裁员人
数未约定,由该会提名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指定 1 名独任仲裁员,争议标的巨
大或案情复杂时,指定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当事人就仲裁地点不能达
成协议时,该会可初步选定,但仲裁庭有权在组庭后 60 天内最后确定仲裁地
点。如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 1 个或几个法律。涉及到合同的仲裁,应依合同条款进行,并考虑适用与此相关的贸易惯例。4.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 1917 年,主要受理工商和航运方面的争议。瑞典为中立国,该院的仲裁独立性很强,对中国的态度也比较友好, 近年己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该院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 也不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作国籍方面的限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应由仲裁院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在其他情况下,应由 3 名仲裁
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指定 1 名,另一名仲裁庭主席由仲裁院指定。
据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现行仲裁规则,如当事人同意,可由仲裁院指定全部仲裁员。如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则由仲裁院代为指定仲裁员。瑞典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均未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事人未约定时, 原则上选择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