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亦称破产财团,是指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至破产终结前,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它既是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财产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依法受偿的物质保证。西方有的国家的破产法仅适用于自然人或也适用于自然人,故有采用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的立法原则之分,而以膨胀主义的立法原则为趋势。中国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无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区别。但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28 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l)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而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是,依现行《民法通则》第 48 条的规定,除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外,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均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仍未实现所有权理论和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因此,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仍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而其他企业应理解为是企业所有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具体形式,除房产、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实物和现金外,还应包括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所筹资金或由此形成的资产;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因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破产财产的掌息、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或拥有的财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