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法和大陆法揽胜

国际商法发源于欧洲。而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分为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因北美长期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强制施行普遍法,美国独立之后又渐渐发展为政治、军事、经济强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日趋增强,法律制度方面虽承袭普通法,但又自成一体,成为普遍法系又一代表性国家。两大法系虽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在许多方面遇然有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国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形式,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凡事以法典为据的观念根深蒂固。英美法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传统上没有成文法典。本世纪以来固然也制定了不少成文法典,但远没有起到大陆法国家成文法类似的作用,甚至目前仍以成文法须通过判例加以解释后,才能适用为通例。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国家不但制定成文法,而且还将全部法律制度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律领域径渭分明。英美法国家中并无明确的公法和私法划分,而将全部法律制度划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另外,大陆法国家还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每一个部门多以一个法典为核心, 辅以对一些具体、专门问题的细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而各个法律部门在宪法的统领下,井然有序地调整和规范着该国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英美法国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采取社会生活需要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或改变原先判例所确立的原则的实用主义办法,故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远没有大陆法国家强。

第三,对实体法、程序法的重视程序不同。在英美法国家代表英国的法

律传统上。当事人要想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须依一定的令状向法院起诉,而不同令状的诉讼程序也不同,且不得相互通用。这样,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如对合同违约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或股东要求公司分配逾期未分配红利,只能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而英国又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 在某种意义上由法官立法,不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实体法也无法形成。英美法国家注重程序法也就势所必然,顺理成章了。大陆法则不然,因由成文法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实体法并非一定要通过程序法才能实施,更不是由程序法形成。在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时,程序法也只是实体法实施的手段和工具而已。所有这些,都决定对实体法的注重甚于程序法。

第四,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大陆法国家受罗

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1900 年德国民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国家主要受罗马法的间接影响、其深度和广度也远不如大陆法国家。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