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补救的诸种方法

世界上两大法系中的违约补救方法,上一章中已作详细介绍,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17~20 条、第 29 条,也对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以及包括强制实际履行在内的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作了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将违约的救济方法置于异常重要的位置,涉及第 3 部分第 1~3 章和第 5 章的众多条款。除专门规定什么是根本违反合同外,还分别就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以及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样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的规定,若一方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否则无权撤销合同。这同美国法中对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的救济方法极其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