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3 部分第 2 章第 3 节的规定,如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包括不交货、延迟交货以及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约定,则买方采取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卖方修补货物、要求卖方在宽展期内履行、撤销合同、要求卖方减价、卖方自付费用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拒收卖方的提前或超量交货、卖方部分交货时要求退货或减价或索赔以至于撤销整个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是公约第 46 条所规定的救济方法。但如买方已采取了与此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撤销合同,则不能再要求卖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公约第 28 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即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调整范围的类似买卖合同愿意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以调和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问题上的重大分歧。

  2.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按公约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若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约定,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换那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实际履行。买方行使此权利时,须在通知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时提出或在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请求。

  3. 要求卖方修补货物。若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只需卖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要求,则买方可要求卖方予以修理。

  4. 要求卖方在宽展期内履行。按公约第 47 条第 1 款的规定,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买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此时买方行使的是一种选择权,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宽展期,也可以不给, 但一般仅在卖方未如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不给宽展期,而直接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同条第 2 款规定买方在宽展期内不能采取任何补救方法,除非买方已收到卖方的通知,表明卖方仍将不履行其义务。但是,买方不因此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5. 撤销合同。公约规定在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义务,已

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卖方仍不交货,或声明其将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宣告撤销合同。此外,公约还规定,如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即丧失宣告撤销合同的权利,除非买方在卖方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撤销合同;在迟延交货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已知或应知该违约情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撤销合同,否则将永远失去宣告撤销合同的权利。

  1. 要求卖方减价。根据公约第 50 条的规定,若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均可要求减价。减价幅度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同一时间的价值间的比例计算。

  2. 卖方自付费用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公约第 48 条规定,除买方撤销合同之外,即使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卖方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卖方在采取补救措施时应通知买方,买方则应在获悉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否则。卖方即可按其通知的内容履行其义务,而买方不得采取与此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3. 卖方部分交货时买方要求退货或减价或赔偿,以至于撤销整个合同。公约第 51 条规定,卖方漏交货物或已交货物部分不符合同规定,买方只能就违约的部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不能宣告撤销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除非卖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4. 拒收卖方的提前或超量交货。这是公约第 52 条所规定的卖方提前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行使的一种选择权,但只能拒收超量的部分,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拒收。若超量部分与合同约定部分不易分割, 且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按商业惯例不得不全部收下,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拒收该整批货物。

  5. 请求损害赔偿。如前所述,损害赔偿是公约所规定的一种最主要的救济方法。若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的索赔权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公约第 75、76 条还对撤销合同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作了详细而

具体的规定。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