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与其他票据的保证一样,虽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具有附属性,但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外,汇票的保证仍然有效成立,由汇票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进行保证时,须在汇票或其粘单上记载法定事项。如中国票据法第 46 条规定为 5 项,即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全部事项均予记载的为正式保证,有所欠缺的为略式保证。按票据国际惯例,正式保证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而略式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另外,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迫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