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内部关系中的主要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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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负诚信、忠实义务。这是各国对代理人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高度信任才将本来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故代理人须不负委托人所望,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得从代理行为中谋取任何私利或收受贿赂,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或同时兼任合同双方的代理人,也不得与被代理人进行竞争性商事活动(竟业禁止义务)。此外,代理人须将其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及时通知和披露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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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负勤勉谨慎义务。在某些国家如日本,也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注意义务。要求代理人包括公司董事以代理人所应有的素养和技能,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以足够的勤勉、谨慎和小心,履行代理职责。否则,须对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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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负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得将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为自己谋利或向第三人泄露,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也是代理人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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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帐目的义务。代理人无论以何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其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不管最终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代理人,他都有权要求代理人申报帐目,以了解和判断代理行为的实情,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行纪关系中,由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后果也先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不出现于实际交易中,如何证明行纪人所订合同或进行的交易即为委托人的合同或交易,显得更为重要。此时,代理人的申报帐目包括对交易合同负举证责任,在各国法律及商事交易实务中已成惯例。前面提到的南京金中富期货案件的被告在抗辩中,称期货公司作为客户经纪人,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任何资料,有悻代理法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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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履行义务。委托代理合同订立时,代理人的身份是委托人所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像这样的劳务型合同,委托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这样做。否则,由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完成的代理事务,委托人有权拒绝。在南京金中富期货案件中, 被告未经向客户申明,将其实际无力实施的期货交易代理事务,转托多重环节,也是客户主张对他们不生效力要求返还保证金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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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越权义务。如前所述,代理人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否则,除委托人追认外,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 而由代理人自行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董事的越权行为适用公
司法中的特殊规则。
本人对代理人支付佣金的义务主要由委托代理合同具体约定。如为独家代理。在特定的地区内,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收到第三人的订单,本人仍应对代理人支付佣金。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建立的商业信誉,为本人用于代理关系终止以后的交易,本人也应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或佣金。另外,本人有义务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并让代理人检查核对代理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