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这种社团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一般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机关组成。按西方国家公司法理论,股份有限公司三机关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其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反映了公司经济民主化的要求。①其中,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 另选监事组成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监督机关。公司三机关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公司营运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生产的复杂化和管理的专门化,普通股东大多无暇也无力管理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股份分散化,西方各国推行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 更使许多股东无意过问公司事务,因此,股东大会日趋流于形式,公司大权逐渐转到董事会手中。然而,三机关之间的基本格局尚无根本性变化。只是英美法国家一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关,而是通过社会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德国公司法以及采德国法例的欧洲公司法指令,规定双重董事会制度, 在股东大会下面设有监事会和董事会,董事由监事会选任,并对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负责。中国和日本的公司三机关设置较为完善,相互间关系也清晰明了。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即为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股东须指定代表人。有的国家对外国股东人数作出限制,且多为上限,中国则规定外国股东所占股份达 25%以上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表现为股东凭所持股份所拥有的股东权与公司作为在全体股东投资财产基础上的公司财产所有权人的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人,参与商事交易,独立承受交易后果, 又按法定的分配顺序让股东分享盈利,公司的其他财产利益,也最终归全体

① 铃木竹雄、竹内昭夫:《公司法》,有斐阁 1989 年新版初版,第 200 页;北泽正启、浜田道代:《商法

入门》,有斐阁 1991 年初版,第 97—98 页。

股东所有,但要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后,股东才能实现其最终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帐簿查阅权等表达自己的意思,通过参与分红、配股、剩余财产分配乃至转让股份,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前者为公益权,即为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管理、监督事务而行使的权利。后者为自益权,即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另外,股东的权利义务,各国公司法上多有明文规定。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依法律或公司章程定期或特定事由召开的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公司非常设性的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召开。两次年会之间的间隔有的国家作出限制,如英国规定不得超过15 个月,美国多数州规定不得超过 13 个月。年会的议决事项各国规定不尽

相同,多为公司最基本的问题及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事项。中国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为 13 项,相对宽泛。临时会又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根据公司特殊情况

而召开的不定期股东会议。中国公司法第 104 条列举 5 种情形,如董事会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的两个月之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之前一定时间,如对记名股东在 30 天之前,无记名股东在 45 天之前通知或公告。通告应列明议决事项, 会议时间、地点等。公司也可依法或章程规定,以通信(书面)表决方式, 即以公告方式公布股东大会议决事项,由股东以通信方式投票表决,作出的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参加股东大会或通信表决的法定人数, 各国规定不一。如美国规定代表有表决权的 1/3 以上的股东出席。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法国规定 25%以上,其他一般规定半数以上。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不同,股东大会可作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前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数 2/3 或 3/4 同意方可通过,后者仅需 1/2 以上即可。为防止大股东操纵投票,有的国家规定占 5%或 10%以上股份的表决权打折计算。

股东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应作成记录,董事签名,连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保存于公司。

  1. 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欧洲一些国家经监事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公司机关。而董事则是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任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对内管理公司事务的专门人才。早期欧洲国家规定董事直接行使董事会职权,每一个董事均可径自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往往引起公司管理上的混乱。美国创设董事会制后,董事会与其成员的职能被严格分开。①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性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董事只能通过董事会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决不能越过董事会自行其事。董事会又可将具体的执行事务交由特定的董事,还可设置专务董事、常务董事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专门事务,也可设置经理机构处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由于董事的经验、水平、能力、素质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董事会的效率,进而决定公司的成败,因而各国对董事任职资格等有详细规定,包括担任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选任方式、任期、

① 参见吴建斌:《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见《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2)》,第 99 页。

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特别对董事的义务,归结起来主要有 5 个方面, 即忠实义务,要求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勤勉(又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细心谨慎,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处理公司事务,不得疏忽大意,敷衍了事;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营业,有的国家还规定不得兼任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否则赔偿公司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将该董事的获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行使介入权,不过,除中国仍采取绝对禁止的法例外,其他国家均规定原则上禁止,但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允许者除外;与公司交易限制义务, 在美国则禁止董事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的交易;不得越权义务。违法的董事须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一般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董事责任重大的,第三人可要求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由 3 名以上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关,在董事中选出的董事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法律明文规定。如中国公司法第112 条采取列举方式,美国规定除依法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其他权力概由董事会执掌。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召开董事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也分董事年会和临时董事会,前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后者因公司业务需要而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井主持,应在会议之前一定时间通知董事,通知也要写明议程、时间、地点等内容。出席会议董事的最低法定人数为 1/2 或 2/3,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不同于股东会按股份计算表决权。一般事项采取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的普通决议,特别事项采取2/3 以上同意通过的特别决议。董事会会议应作成议事录,由出席董事签名保存。

  1. 监事会。

监事会又称监察委员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对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多由 3 人以上监事组成,有的国家不采取会议制形式,而是设置监察人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或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规定须由职工选任 1/3 以上 1/2 以下的监事。但监事或监察人不得由公司董事、经理等兼任,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与董事相同,罢免权在选任机构。

监事会的权限有的国家限于财务会计事务,有的国家包括业务活动,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 5 亿日元股本以上的公司同时监督业务和财务、会计;5

亿日元股本以下的公司则只监督财务、会计。中国公司法第 126 条规定监事

会的职权为 5 项,即(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