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人的能力

缔约人的能力亦称合同能力或合同主体资格,是各国法律中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国家,均对意欲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条件或资格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订立有效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方面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缔结合同的能力,各国主要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作限制性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未满 7 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主决定意志者;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无法律效力。禁治产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经本人或其亲属请求法院宣告其丧失行为能力,禁止其治理财产。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对禁治产制度有普遍规定。法国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于贫困者为无行为能力人,可依法主张其所订合同无效,但相对人无权提出无行为能力致合同无效的抗辩。解除亲权是法国法中专为未成年人设置的一种制度。据此,不到 21 岁的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解除亲权;年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虽未结婚,也可由父母请求监护法官宣告解除亲权,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①英美法中没有禁治产和解除亲权制度,而是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酗酒者的缔约能力。英国原规定 21 岁为成年人,1969 年修改家庭法时降为 18 岁。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视不同情形, 可能产生 4 种法律效果:属受让必需品的合同及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订立的教育合同有效。未成年人订立的,对其具有延续性或永久性利益,并对其产生延续性责任的合同,在未成年期间和成年后的合理期间,未成年人有权撤销。未成年人订立的借贷或出借货币的债务合同,出让或受让非必需品的合同, 帐单欠条或欠据属绝对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未成年人及其相对人,均无权请求法院强制返还或赔偿,该合同不能强制执行。②美国法

① 冯大同:《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下同),第 62—64 页。

②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5 月版,第 70—78 页。

中关于成年人年龄规定与英国法相似,为 18 岁,但各州有差异。美国法认为未成年人所缔结的合同绝大部分无效。但需由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期间或成年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否认。在合同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及其相对人通常可请求返还财产,因而不同于英国的处理规则。在美国法中,未成年人就必需品包括教育所订的合同,亦有法律约束力。精神病人或神经不健全的人所订的合同一律无效。一时害了精神病的人,一旦神经恢复正常, 可以追认或否认其以前订立的合同,但是,在订立合同时,缔约一方对另一方患精神病一无所知,很有诚意,也没有占神经不健全者的便宜,就不得否认合同。神经不健全者就必需品订立的合同,则有法律效力。一个因喝醉酒而无法理解交易性质的人,应与精神病人同等对待。在酒醒后,他可以追认一个未履行的合同,或否认一个已履行的合同,但须对必需品的购买合同负有义务。①英国法中也对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合同能力进行严格限制。他们必须同时证明订约时确实不了解自己交易行为及合同的性质,对方明知其无能力缔约的,方能主张合同无效。②

中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3 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前者为 18 岁以上或 16 岁以上不

满 18 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中者为 10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从事与其心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为不满 10 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从事的民事行为包括订立的合同无效。必须指出的是除智力成果的转让和许可等特殊活动外,中国法中的自然人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否则无效。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主体。法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在商事交易中主要表现为公司的合同能力。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不同于其成员的独立人格,有其独立财产并可承担独立责任。除非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滥用公司法人形式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方可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适用撩开公司面纱或法人人格否定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让其承担公司所无力承担的债务。

①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完全一致,而权利能力源

于法律规定或章程确定。以英国为例,现行主要有特许公司、专门法公司和注册公司 3 种公司形式。前者的合同能力取决于特许状的规定,中者依据有关专门法案,后者依公司法由公司组织章程确定。其他国家除没有或很少特许公司外,其他两种公司合同能力与英国法基本相同。中国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合同能力以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为限。只是特殊的经营范围如金融、期货、保险、旅游、餐饮、娱乐、交通等,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核准许可,方可作为章程的业务范围报登记机关登记。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但越权经营的法人仍应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相对人明知并具有同样过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