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则上也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三权分立的组织和营运机制,但比股份有限公司灵活得多。

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称为股东会,法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在不设立时其权力由全体股东行使。在公司股东人数很少时,凡事经过股东会讨论决定,不但没有必要,还造成拖延和浪费,影响公司效率。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由股东推派董事乃至董事长人选,更不需要另设股东会,故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如设股东会的,其权限范围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相似。股东会也有年会和临时会之分,召集的时间要求一般比股东大会短,如中国公司法规定在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会议记录要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签名。对于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修改章程的决议,应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同意通过。

关于董事的人选,有的国家规定在股东中选任。设董事会时,董事人数应在 3 个以上。其消极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权限、召集办法、议事规则亦然。不设董事会的小公司,则由一二名执行董事负责公司业务。监督机关除小公司中设一二名监察人监督公司的业务或财务和业务外,设监事会的,也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似。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业务和财务会计,不实行公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