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代理制度的主要规则

根据前面的介绍,各国代理制度的一般原则是,代理人受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出合同关系之外。由本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个人责任。若第三人违约,本人也不能要求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在各国及国际商事交易中,有些法律或习惯也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以保障本人或第三人交易及其权益的安全。这种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信用担保代理人、保付代理人、保兑银行、保险代理人、运输代理人、广告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人。其中,除信用担保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外,其余的均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