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的沿革

中国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21 世纪的夏朝,而唐律为封建时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对日本、朝鲜等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过重大影响。清朝末

年,开始参照西方、日本等国的法律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形胁“六法体系”,由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构成,目前仍在台湾省施行。

1949 年之前,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根据地、解放区曾制定过许多法律法规。1949 年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曾经历过 1957 年和“文化大革命”十年间的重大挫折。1978 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因在历史上更多地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中国现行法律也主要采取成文法形式,并划分为明确的法律部门,形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门类齐全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成文法中又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等形式。另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法律解释,也是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判例虽原则上不构成中国法律的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关于疑难案件请示的批复,对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也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