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制的主要规则

1991 年 8 月 29 日中国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是中国外贸代理制中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主要依据。该规定计 5 章 26 条,除一般规定外,主要内容是对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委托、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间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委托进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不超过合同金额 3%的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争议的解决;委托协议的期限等内容。

委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外贸代理制的核心内容。因此,该规定中设置了一半以上的条款。其中,受托人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1. 须在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受托事宜。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受托人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合法,并符合国际惯例,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 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

  3. 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4. 受托人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5.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况。

  6. 因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对外的一切责任。

  7. 外商违约的,受托人应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 因不可抗力致受托人及外商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或进出口合同的,免除受托人的相应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1. 委托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

  2.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3.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也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

  4. 受托人有义务履行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5. 因委托人违反委托协议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承担的对外一切责任。

  6. 因不可抗力致委托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相应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7. 委托人有义务按约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支的费用、税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