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合同主要适用于船舶拖航,但也包括浮坞、海上石油勘探平台等其他水上浮动物体的拖带。

海上拖航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在海上拖航合同中,被拖方应使被拖物适航,承拖方更应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与海上货运合同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上客运合同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不同,海上拖航合同实行过失责任制。承拖方或被拖方一方过失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过失方负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失的,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赔偿损失。如因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双方对第三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以及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