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必须真实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但此时的合意必须真实。如当事人因错误或者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有悖于其本意的意思表示,则所订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原则上一致,但
① 见《美国合同法》第 22 页;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第 21 页。
① 冯大同:《国际商法》第 58 页。
有不少细微差别,现扼要介绍如下:
- 错误。
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英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误解威胁到协议的真实性,或虽有真实协议,但当事人双方在重要问题上均有同样误解时,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合同根本性质发生误解;对特定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认定合同标的物的误解,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的误解等。缔约一方明知对方误解仍与之缔约,误解方也可主张合同无效。美国法同样认为单方面的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有双方当事人均有错误,并涉及合同重大事项时,才能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法国法认为单方面的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但其错误须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且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确定,即采用主观标准。至于认定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只有当对方当事人身份是其缔约所考虑的特别重要事项时,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而动机上的错误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德国法仅概括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的错误,错误的结果并非导致合同无效,而是可以撤销。另外,对于当.79.事人资格或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在交易上显得十分重要时,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但不采取法国式的主观标准,而是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中国的规定并没有西方各国那样具体详尽,按中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单方面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含义与错误相近,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合同履行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悻,并造成较大损失。应予注意的是, 变更和撤销重大误解合同的权利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直接行使,而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
- 欺诈。
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英美法中将诈欺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英国 1967 年不正确说明法中,称不正确说明是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吸引对方缔约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虚假说明。具体分为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和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两种,前者为诚实地相信确有其事而作;后者并非如此。因此在处理规则上有所区别。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又有有无疏忽之分。若是非故意也无疏忽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但法官可裁定以损害赔偿替代撤销合同。若是非故意但有疏忽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既可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但法官也可裁定以损害赔偿替代撤销合同。而对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则要严厉得多:受害方既有权诉请赔偿损失,也有权诉请撤销合同,还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① 大陆法对欺诈及其后果的规定要简单得多。法国民法典第 1116 条规定欺诈将
导致合同无效,而德国民法典第 123 条规定导致可撤销。中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经济合同法第 7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答第 3 条。均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
① 冯大同:《国际商法》第 83—84 页;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第 107—124 页。
沉默在各国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德国有的判例认为一方有说明义务而怠于说明时为欺诈。法国、英国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虽不作为欺诈处理,但怠于说明方应承担过失责任。如上海某药厂未对一种西药的毒副作用详加说明,某病人服用后致残,药厂被判令赔偿损失即是一例。②
- 胁迫。
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于欺诈。因此,各国法律均认为,通过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各国处理规则的差异与欺诈相近。胁迫在英美法中为普通法上的概念,指对人身施加威吓或暴力或监禁,受胁迫者有权撤销合同。此外,在衡平法上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主要是指滥用某种特殊关系,一方订立不公正的合同从对方谋取非法利益。特殊关系多指父母和子女、律师和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医生和病人等。德国法认为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法国法则认为导致无效,中国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