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国际商事关系的联结纽带1.何谓合同
对于何谓合同这一似乎不言而喻的问题,回答并不简单,因为中国有中
国的定义,别国有别国的概念。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之间,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故难作统一概括。
英美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许诺。如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该许诺乃是一项义务”。美国著名法学家。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甚至说过,“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①大陆法中的法国视合同为合意。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即规定: “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德国法中并无专门的合同定义,而是将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法律行为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中国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如中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2 条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2 条规定的合同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对合同的认识分歧很大, 却均将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思,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标志,中国也不例外。
法国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曾作为法国大革命的强大精神武器,至今仍风靡西方世界。在商事领域,特别是国际间的商事交往, 更是离不开契约也即合同的联结作用。比如,一国商人到另一国推销商品, 就可能与代理商签订代销或经销合同,如直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公司销售,还有可能订立土地和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雇员聘用合同等等,涉及到更多、更为复杂的合同关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没有合同,国际商事关系将无从建立,国际商事活动也将寸步难行。如果说中国旧体制下行政指令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曾起相当大作用的话,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则主要靠合同作为联结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