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立法概况

如前所述,现代票据法是在欧洲中世纪商业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7 世纪伴随着商法国内化的进程,逐渐为成文法所取代,并形成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与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票据制度。具体又可分为法国、德国和英国法系。

  1. 票据法的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又称拉丁法系,是以法国票据法以及仿效其制定的某些国家票据法的统称。主要体现票据的汇兑和支付功能,且尚未确立票据的无因性。法国早在 1673 年路易十四时期就在《商事条例》中规定了票据制度,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社会现实需要。但上述特点不适应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故早期效仿法国法例的许多国家纷纷转向德国法系。

德国法系。又称日尔曼法系,是以德国票据法以及仿效其制定的某些国家票据法的统称。主要特点为侧重于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确定票据为无因和要式证券。欧洲的瑞士、瑞典、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以及亚洲的日本、旧中国和目前台湾省的票据法,均属日尔曼法系,初取法国法例的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票据法也先后转向德国法系。德国 1871 年公布票据法,1908 年又制定支票法,并不像法国那样先将票据法包括在商法典中, 后单独立法。

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包括美国及其他受普通法传统影响的国家票据法的统称。英国法系票据法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包括主义的立法原则,强调票据的信用和流通功能,严格确定票据的无因性, 但在形式要求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英国票据法制定于 1882 年,1957 年又制定了支票法。美国在 1879 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1952 年的《统一商法典》又将商业票据列出专篇加以规定。

  1. 中国的票据立法。

中国虽然早在唐代就出现了票据的萌芽形式,但是直到 1929 年 10 月,

当时的国民政府才公布票据法,经 1987 年 6 月修订后,目前仍在台湾省境内

施行。大陆自 1949 年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包括票据法在内的商事立法失去了生存土壤,80 年代中叶开始,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酝酿制定票据法。1988 年 6 月 8 日,中国最大的商业中心上海市人民政府率先发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该规定虽仅属于地方性行政法规,但却包含了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和通行惯例。同年 12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结

算办法》,改革仿照前苏联模式使用了几十年的传统的 8 种结算方式,推行票据结算方式,确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新的银行结算制度。该办法虽然仅限于从结算制度方面考虑和规定有关票据的问题,也特别强调“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故实际上尚无确立票据无因性的特征,但毕竟向建立票据制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1995 年 5 月 10 日,第 8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 次会

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计 7 章 111 条,分别对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了全面规定,

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适合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反映国际通行法例的票据制度已经正式确立。

  1. 票据的统一立法。

各国票据法的差异,对国际间商事交易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故早在本世纪初就开始了统一国际票据立法的工作。1910 年和 1912 年,在荷兰政府的倡导下,一些国家曾在海牙举行两次统一票据法会议,并提出了统一票据法草案,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中止。直到 1930 年和 1931 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以大陆法国家票据制度为基础,经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通过了几个国际票据法公约,即《1930 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和《1931 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年关于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终于统一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先后修订本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但是, 由于日内瓦公约与英美法国家的票据法相距甚远,英美诸国拒绝参加,故并未达到完全统一国际票据法的目标,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票据法的三大体系, 30 年代以来演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存的局面。这种状况严重阻

碍了国际间票据的广泛流通,因此,自 1971 年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汇票统一法公约,以协调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1979 年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于 1987 年 8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会议上正式通过,但迄今尚未生效。其中所反映的国际票据法的统一趋势、以及一系列新的原则和精神,如票据的形式要求、票据的抗辩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伪造背书的后果等方面的新的规则,值得引起注意。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