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票和支票的特殊规则1.本票
本票为出票人签发并付款的票据,在各国多由银行签发,而中国仅限于银行签发,称银行本票。本票定有期限者称为期票。
本票的经济功能与汇票无异,只是付款人不同。因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故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的必要。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应向出票人提示,在票面上签章,并记载“见票”字样和日期,以便确定本票的到期日。如出票人拒绝签名,持票人可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便行使追索权。本票的记载事项各国规定不完全相同。中国票据法第 76 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 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在商事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及汇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