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开始

完整的破产程序始于破产申请,而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均应符合破产要件,并选定审理法院。然后由申请人申请,法院经审查立案审理。

破产要件是指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整顿或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必备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前者有破产能力或资格,如限于商人或法人或自然人;破产原因和多数债权人存在。后者有申请人资格,即是否限于债权人或债务人;法院的管辖,多为债务人所在地,有的国家还有级别管辖,如中国法规定地、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障碍,即债务人虽有破产原因,但出现妨碍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事由,如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3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的情形。

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自然情况;债权的数额、种类和受偿期限;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要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同时,债权人还

须提供有关的证据

材料,包括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担保, 有担保的提供相应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称为“自己破产”,在各国破产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如法国还规定,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必须申请破产。中国按债务人是否为国有企业而作不同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8 条、《民事诉讼法》

第 199 条,当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其他企业自行决定申请破产事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供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国有企业还需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审查。实质审查的主要依据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 7 日内审查决定立案与否。如被裁定驳回申请的,可在接到驳回申请裁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立案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破产申请一经法院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即正式开始。法院在立案后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让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5 日内向法院证明企业亏损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 1 个月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法院应登记造册。此外,据中国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立案后,还应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瓜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5 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以实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