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型

对保险类型的划分各国极不一致,但常见的分类方法和保险种类如下:

  1. 依经营性质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商业性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根据市场机制,在平等的基础上按商业习惯经

① 陶骏、殷春华:《现代保险学》,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 8 月版,第 23 页;参见吴建斌:《经济法教

程(修订本)》,第 151 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 条。

③ 参见董安生等编泽:《英国商法》,第 468 页。

营的营利性的业务活动。政策性保险是指根据一国的特殊政策而开办的保险业务。如社会保险在外国均属于政策性保险。

  1. 依实施形式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是指以国家颁布法律、法令的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险。如中国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客票票价中;机动车船保险也属强制保险之列。

  1. 依保险标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最初财产保险的标的仅限于有形财产,而现代的财产保险已扩展到和财产有关的各种利益,如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又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1. 依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又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险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保险。包括雇员忠诚保险、履约保险、信用保险等。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由保险人充任保证人的担保业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见前述,只不过此处的财产保险是指最初意义上的有形财产的保险。

  1. 依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分为普通保险和社会保险。

普通保险即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亦称社会福利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成员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社会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国过去为劳动保险,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社会保险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等。

  1. 依危险转嫁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就是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予以分担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多个保险人承担,以减轻原保险人本身所负的赔偿责任,同时将所收的保

险费的一部分也转交给再保险人。再保险是现代保险业中的惯例,对高保费、高风险的承保业务,如航空航天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尤须进行再保险。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共同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在保险实践中,西方国家通常将全部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前者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后者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意外保险等。意外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而中国一般把全部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前者按《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3 年9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在财产保险一节中仅列责任保险一种,但在第 91 条中规定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虽在保险法中未列明种类,但实际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医疗保险等。同时又根据核算要求和中国特点,将全部保险业务分成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涉外保险业务 3 大类。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