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于 1973 年 10 月 2 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
过,并于 1978 年 10 月 1 日生效,共 22 条,除对生产者、产品、损害等作了
规定外,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产品责任的 3 项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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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该公约第 4 条规定,若侵害地国家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则应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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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屠所地国家的法律。若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则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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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的法律。若上述两规则中指定的法律都不适用,则除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外,应适用本规则。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