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划分直接取决于对代理含义的理解,而对何谓代理各国法律及其理论上有完全不同的表述,实际生活中的代理类型也繁杂多样。正如施米托夫所言:“在国际贸易法中,没有哪一个分支中的法学理论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区别像代理这样大。①大体而言,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委托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中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英美法中将代理区分为指明本人(代表公开姓名的本人)的代理; 申明代理身份但不指明本人。(代表不公开姓名的本人)的代理;不披露代理关系但事实上有代理权(代表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的代理 3 种。中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为民法学上公认的代理,另一种在外贸代理制中的代理,以及股票、期货经纪中的代理,在中国称为行纪或经纪。另外,还有与代理相近的信托和居间。
直接代理亦即中国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英美法中指明本人的代理和申明代理身份但不指明本人的代理, 相当于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委托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行为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中国外贸代理制中为无外贸经营权的当事人进行的代理,实际上为间接代理,或称行纪、经纪。英美法中不披露代理关系但事实上有代理权的代理,也近似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至于中国民法上的信托制度,是指信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经济目的而转移其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加以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①而居间是指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其订立合同的中介人,但并不实际从事交易或缔约的法律制度。行纪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行事并承担行为后果,再转移给委托人。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不但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且是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行为后果由受托人承担后,再转移给其他人(受益人), 另外,受托人受让信托人的财产,并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发生商事交易,因此,中国有的学者将信托与行纪混为一谈,实际上是错误的。
②居间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居间人完全站在中介立场上,并不代表交易或
① 参见前引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第 368 页。
① 参见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 1984 年 6 月版,第 75 页。
② 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 年 11 月版,第 430 页;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
出版社 1994 年 6 月版,第 40—41 页。
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也不具体参与这一关系,而只是起到牵线搭桥或“红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