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本书中已多次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法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所有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有以下 10 个法律特征: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法人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很早就出现了,但最终确立并得以完善,则有赖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坚实的财产基础、完善的组织机构、独立的法律人格、责任的明确限制, 都充分体现了法人最主要特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世界上还找不到比股份公司更典型、更完备的法人组织。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无论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营运,均完全建立在资金组合的基础之上, 至于资金由谁投入,股东的身份尊贵还是卑贱,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如何则无关紧要。甚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交易,自由转让,特定的股东瞬间转化为非股东,非股东转化为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效保证公司的稳定性。
第三,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与资合公司中的另一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特征,而与人合公司严格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 使其在人格上完全独立于股东,股东的财产责任也限制到最小范围,对公司快速、方便地吸引投资者,增强财力、扩大规模、避免风险,均有重要意义。
第四,股东达到法定人数以上。世界各国大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设立公司需由发起人发起,故对股东最低人数的规定通常表现为在法律上设立发起人的下限。如英国、法国规定发起人不得少于 7 人,德国、中国为 5 人以上。美国则未作限定,法律上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日本在 1990 年修订公司法时,受美国法的影响,将过去至少 7 人方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改为自始承认一人公司。但美、日两国规定只是对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特例。相比之下,各国对其他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宽松得多。
第五,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份既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又是计算股东权益的最小单位。股份持有者为股东,股东权利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计算衡量,而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即为公司资本。当然, 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后者是前者的有价证券形式,股票和股份的关系也因此构成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股份均等化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被划分为份额而非股份,在日本法中以“持
分”和“株式”区别之。份额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而且不采取股票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凭证,通常为股单或股权证,其流通性远不如股票、当然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第六,组织和行为高度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从设立、运行、解散、清算一系列环节,经过几百年的实践,以及无数先人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套高度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其基本模式, 可以超越仍有巨大差异的不同法系、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具有世界趋同性。
第七,实行严格的公示主义原则。公示主义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将与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和营业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它是对尊重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限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各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予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董事会成员的重大变动、重大合同、涉讼情形等,以便于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酌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为了国家主管当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主要适用强制性规范。前述公司法多为强制性规范,主要指的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各国公司法规范的重点对象,有关条文占公司法的绝大部分篇幅。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共计 509 条中,
至少有 400 条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或专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而且, 多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日本商法典和中国公司法也有类似情况。相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以任意性规范居多。
第九,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来组织营运。股东大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公司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力,而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则由董事会或经理负责。虽然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经理的行为均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但是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有着明确的所有权职能与经营权职能之分。而且,英、美、法、德、日诸国现行公司法中,均无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的限制,相反,有的国家如日本还规定公司章程中不得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为企业管理专家执掌公司经营大权铺平道路,扫清障碍。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应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股份公开发行并可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东转让出资也需股东会讨论决定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人并不特定。即使以发起人全部认购股份的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股份也可自由流通转让,如符合上市条件,还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其开放程度决非有限责任公司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