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按中国票据法第 4 条第 4、5 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则“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的产生须有两个条件,一是票据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二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取得票据。而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主要是指收款人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交付,即取得票据权利。后者是指从票据持有人手中取得票据所有权而取得票据权利。如依背书取得票据,继承、受赠与、被追索人在偿还追索款项后取得票据,均属于继受取得。对如何合法取得票据,尽管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但均反映出下述 3 个原则:

第一,凡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如中国票据法第 31 条。

第二,凡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如中国票据法第 12 条。

第三,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如丙从乙处窃得甲签发的票据一张赠与丁,金额 1 万元。因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未付对价,故也无票据权利。但如丁持该票据支付原先欠戊的 1 万元债务,因戊不知该票据曾失窃,而且支付了对价,故甲和乙仍应对其承担付款责任。

另外,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时,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如仅仅发出通知,则不能行使权利,而且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不负迟延履行债务的责任。

就票据责任而言,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无论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还是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人,均为票据债务人,除无行为能力人以外,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有两人以上共同签名的,负连带责任。然而,所有票据债务人均可对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依中国票据法第 13 条第 3 款,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有 3 种,即对物抗辩、对人抗辩和恶意抗辩。

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提出的抗辩。如证明票据是伪造的。这种抗辩能对抗任何人,即只要能证明票据伪造,抗辩人可不对任何人承担票据责任。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权利人所提出的抗辩。如证明票据是偷来或拾得的。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人,而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为了使票据关系稳定可靠,各国票据法均注重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只要持票人不知道或不

应当、无必要知道所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在有些国家还加上是支付了对价时,就属于善意持票人。债务人不能对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而只能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欺诈或胁迫等而提出抗辩,这种抗辩就称为恶意抗辩。

此外,票据责任可因票据无效等票据上的原因而消灭,也可因债的清偿、免除等债务上的原因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