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此处的“牺牲”是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因共同海损而遭受的直接的损害。而“费用”是指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符合 4 个要件,即(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共同危险状态;(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必须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所作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直接的。牺牲主要包括:抛弃货物;货物湿损、火烧;救火; 自动搁浅;机器和锅炉的损坏;运费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救助费用;修理费用;代替费用。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有获救财产保存下来,就要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它是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指定的专业海损理算机构或理算人,就共同海损的损失与费用的分摊、补偿等有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①理算时一般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或理算地法律。理算的基础是船舶到达航程终止港时的财产价值。如宣布放弃航程时,以放弃航程时的地点和时间为准。

计算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时,船舶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另有尚未修理和实际全损的计算依据。货物灭失的, 按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运费按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因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的分摊,应由受益人按各自的分摊价值,也即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的比例进行。中国海商法第 199 条对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价值确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但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共同海损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