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反倾销立法概观
国际贸易领域中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而反倾销
立法则是本世纪的产物。继 1901 年澳大利亚制定反倾销法律规定后,1904
年加拿大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新西兰于 1905 年,南非于 1914 年,
美国于 1916 年也颁布了反倾销法。其中美国法中规定如以低于其他地方的价格销售,目的在于破坏或损害一项美国工业,阻止这样的工业建立,或者抑制或者垄断在美国从事这样的商品交易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那么,以这样的价格在美国进口商品构成犯罪。而 1921 年美国反倾销法中,放弃了限制贸易的掠夺性意图的倾销认定标准,确定以对工业损害的倾销裁定标准,从而奠定了现代反倾销法的基础。美国的反倾销法经过 1954 年、1974 年、1979 年、1988 年和 1994 年修订,成为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关于倾销的实质定义几乎未变,其影响扩及了几乎所有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同时也成为源于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国际反倾销法的范例。
1947 年在美国创导之下订立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确立国际反
倾销法律原则的国际公约。其第 6 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第 1 款,就开宗明义地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② 高永富:《国际反倾销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9 月版(下同),第 3 页。
① 高永富:《国际反倾销法理论与实务》,第 128 页;张月姣:《如何对应“反倾销”》,1994 年 11 月 3
日《经济参考报》。
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得到谴责。”第 2 款又规定:“缔约国为了抵制和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该条还对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倾销差额的计算和调整等,均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各国在执行关贸总协定第 6 条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原定为了防治
国际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反倾销规则,经过有关国家国内立法的具体化,反而成为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强化贸易壁垒的工具,这是关贸总协定缔结之时所始料未及的。有鉴于此,关贸总协定第 6 轮至第 8 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缔约国就反倾销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艰苦耐心的磋商,形成了一系列国际反倾销守则。其中,关贸总协定第 6 轮谈判始于 1964 年、终于 1967 年,世称“肯尼迪回合”,该次谈判
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于 1967 年 6 月 30 日各成员国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
执行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协定》,即 11967 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或《国
际反倾销法典》,并定于 196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1967 年国际反倾销法
典》较之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结构更为严谨,内容也更为详尽。但在 21 个签字国中,美国并未实际接受,而其他签字国将该法典引入国内法。为了改变这一反常的尴尬局面,始于 1973 年、终于 1979 年的关贸总协定第 7 轮谈判, 即“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对《1967 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作了全面修订,通过《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协议》,以取代肯尼迪回
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并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法典计 3 大部分 16
条外加一个附录,一直沿用到 1995 年 1 月 1 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法典生效时止。1979 年国际反倾销法典首次在反倾销国际公约中加进了“发达国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方面的特殊情况”的条款。1986 年 9 月 15
日至 20 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了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决定进行关贸总协定第 8 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国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由于美国等国家的阻挠,中国的目标未能实现。但是,经过 8 年的
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终于在 1993 年 12 月 15 日圆满结束。1994 年 4 月 15 日,125 个参加国的政府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乌拉圭回合包括 21 个领域的 45 个最终文本的签字仪式,1995 年全部文件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取代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在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丰硕成果的一揽子协议中,包括《关于执行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即《1994 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它反映了 8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的最新动态,是迄今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法,对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尽管中国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却也须在所参加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受该规则的制约,尤其在该规则引入缔约国国内法,而中国与缔约国发生贸易往来时更是如此。因此,《1994 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将是本章介绍的重点内容。
倾销产品的另一克星是欧共体反倾销法。欧共体对中国产品所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和调查,不但早于美国,而且在案件数量上也比美国的多。① 1968 年之前,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分散于各成员国的海关法或进出口货物法中。1968
① 参见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第 338—381 页;高永富:《国际反倾销法理论与实务》,第
246—249 页。
年 4 月 17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防止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的条例》,即 EECNo.459/68 或 1968 年欧共体反倾销法。该法经1973 年、1977 年、1979 年、1984 年、1987 年和 1988 年的多次修改,形成EECNo.2423/88 或 1988 年欧共体反倾销法,作为欧共体实施反倾销行动的主要法律依据。《1994 年国际反倾销守则》签署以后,欧共体反倾销法又作了新的修订。
此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先后加强了反倾销立法。如世界上确立反倾销法律制度最早的澳大利亚,于 1988 年 9 月通过了新的《关税(反倾销)修改法》,
增加了反倾销程序规则,并专门成立了反倾销主管局。加拿大在 1904 年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设置了反倾销规定,1969 年制定并公布反倾销法,将 1967 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纳入国内法,经 1979 年、1984 年、1989 年等几次修改后,形成以《特殊进口措施法》为名的 1989 年反倾销法。日本的反倾销法
除了《海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条款外,主要有 1980 年根据东京会合达成的
1979 年反倾销守则修订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内阁令》,以及 1986 年末日本政府发布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守则》的程序规则。有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反倾销法,如墨西哥、韩国。墨西哥的反倾销法原包含于 1986 年 9
月制定的外贸法中,1988 年 5 月墨西哥加入了东京回合通过的 1979 年反倾销守则,1993 年 8 月,墨西哥又在修订外贸法时修改了其中的反倾销法条款, 形成与美国类似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墨西哥对中国产品裁定的倾销幅度,曾创下所有涉讼产品的最高纪录。韩国的反倾销法制定于 70 年代,第一个立案
的反倾销案件在 1986 年,而直至 1991 年 9 月 30 日才第一次决定对外国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992 年 11 月对中国出口的精制磷酸征收反倾销税,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中国在 70 年代以前,与世界市场基本隔绝,对外贸易也由国家高度垄断,故不存在进出口产品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1972 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特别是 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情况完全不同。在国际贸易领域,
整个 80 年代和 90 年代以来,中国的进出口总额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外贸大一统的局面早已打破,但也出现了各地之间为了广揽客户而展开恶性竞争、竞相降价,甚至不惜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的问题,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此期间正值强化反倾销措施。两者交互作用,使得中国产品出口不断受到进口国反倾销举措的威胁,有的传统出口产品甚至被逐出市场。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少企业又不敢、不知或不积极应诉,致使控告方得寸进尺。如中国输美大蒜反倾销案,因中方不应诉而遭到高达 356%的倾销幅度裁定以后,起诉方的代理律师又鼓动美方发起对中国输美蜂蜜、自行车等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蜂蜜的出口额 2000 万美元,而自行车高达 1.8 亿美元。
中国蜂蜜的倾销幅度被裁定为 150%,最后在 1995 年 8 月 2 日中国外经贸部与美国商务部签署“中国蜂蜜对美出口限制协议”,才避免了被课税,从而被逐出美国市场的结局。有鉴于此,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 1994 年公布了《反倾销应诉规则》,不久又拟订了《关于处罚低价销售的规定》,以应对国外愈演愈烈的对华反倾销举措。另外,1994 年 5 月 12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30 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该法为中国对外国进口产品亮起反倾销红
灯,首次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也在抓紧制定过程中,相信其出台的时间也不会太远。反倾销法就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民族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主要介绍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反倾销法及中国的反倾销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