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对相互间将来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无论是争议发生前订明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其法律
效力相同。除中国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等曾规定过非协议自愿仲栽原则,一方当事人可不经对方同意,径自提出仲裁申请外,国际上通行做法为以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仲裁,中国《仲裁法》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不但适用于涉外仲裁,在同内仲裁中也同样适用。因此,仲裁协议在整个仲裁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仲裁协议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协议仲裁的案件不得起诉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准则。二是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按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审理的义务。届时不指定的可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不参加审理的,仲裁机构也可作出缺席裁决。另外,仲裁协议还是确定仲裁事项的范围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依据。
虽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未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但一般应包括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裁决和效力等内容。中国《仲裁法》第 3 章对仲裁协议作了专门规定, 并包括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必备内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协议独立性等问题。仲裁协议的形式也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合同之外关于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订立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合同无效时,其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