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以约定条件将船舶交与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前者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后者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两者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租船合同虽然有的不属于运输合同, 但是大多为运输合同的一种。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客级、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提供船舶并保证其适航。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约使用船舶、支付祖金并如期归还船舶。承租人可在租期内将租来的船舶转租他人,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转租不影响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此相对应,船舶所有人若在租期内将已出租的船舶所有权转让他人的,也应及时通知承租

人,且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只是改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除船速外的定期租船合同内容,另加船

舶检验、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只是交给承租人一艘光船,并保证该船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争议或债务纠纷。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负责船上的人员配备、船舶的维修保养、给养供应以及船舶保险。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船舶。与此同时,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期内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否则,应赔偿承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是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