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 1923 年,总部设在巴黎。该院设主席 1 人,副主
席 8 人,秘书长 1 人主持由十儿个国家人员组成的秘书处的工作。该院成员
由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提名,国际商会大会决定任命,每国 1 名,委任后独立于本国。仲裁院主要职责为保证其所订规则的适用;指定或确定仲裁员; 审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但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
国际商会仲裁院目前适用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调解与仲裁规则》, 但调解与仲裁程序相互独立,如除当事人同意外,调解员不得再作为仲裁员, 当事人在调解中所表达的意见、建议,也不得作为仲裁的证据,仲裁规则中当事人选定的 1 名独任仲裁员及 3 名仲裁员中各自选定的 1 名,均通过申诉
书或答辩书报仲裁院批准,未指定的以及第 3 名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但仲
裁协议中也可约定由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商定第 3 名仲裁庭主席人选,报仲裁院批准。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原则上应从非当事人国籍的人士中选任。除合同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外,有关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仲裁裁决须经仲裁院批准,方能签署,并产生终局性效力。该院目前仍与中国台湾省发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