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及其经济功能
- 票据及其种类。
票据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概念,其种类究竟包括哪些,各国也不完全一致。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或票据法中,一般包括汇票和本票,而支票则另行立法,这种法例称为分离主义的票据立法。而英美法国家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于一个法律中,称为包括主义的票据立法。1995 年 5 月 10 日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则采取包括主义的票据法例。其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显然反映了不对票据规定概括性定义的国际性趋势。②但是,尽管票据无法定概念,却并不妨碍对票据的定义在学理上作出概括: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中国习惯上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3 种。1995 年 5 月 10 日发布,
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票据法》也规定为 3 种,并分别规定了法定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又具体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企业、公司,而付款人为其他企业、公司或银行的汇票。依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前者由银行承兑并付款,而后者由企业、公司承兑并付款。①
① 参见谢怀 :《票据法概论》,第 10—11 页。
② 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3 页。
① 苏惠祥:《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8 月版,第 220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但中国票据法中仅限于银行本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支票的种类很多,而中国法中规定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现金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委托银行向其支付现金的支票。现金支票也可以用于转帐。转帐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支票。对于转帐支票,持票人只能通过银行转帐收款,而不得支取现金。
-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具有有价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独立证券、文义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单方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指示证券、流通证券、返还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等法律特征。
票据是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而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 均与证券紧密结合,故属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出票人签发票据,并非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新的权利,这种设权性与发行股票、债权的证明权利存在的性质不同。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作成,其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若法定记载事项欠缺或有误,会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乃至消灭, 虽然有一定原因,但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要件,票据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即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也不能以其他原因向权利人提出抗辩。票据是独立证券。票据的权利不但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互独立,票据行为与其他票据行为及其效力也相互独立。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对于善意持票人即应承担票据责任。①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票据权利人可依而且仅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仅依票据文义负责。任何人都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情事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票据签名人更改票据法定事项,也只对其后手有效,而不能让其前手按更改以后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一定数量的支付金钱请求权,它以金钱为给付标的,一般不能用实物替代。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持票人或收款人即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人请求给付载明的金额。票据是单方证券。票据债务人因并仅因其票据行为而单方面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票据债权人给付对价作为付款的条件,也不得以票据债权人
违约或对票据债务人负有其他债务而提出抗辩。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本身是证明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因此,票据权利人若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以证明权利的存在。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票据是交付证券。①票据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本身就包含签发票据并交付两个环节,票据权利的转移,无论需要背书与否,均须以交付票据为条件。票据是指示证券。无论票据在签名时有无记名或指定收
19 条。
② 中国票据法第 73 条、82 条。
① 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 月版,第 226 页。
① 参见谢怀 :《票据法概论》,第 18 页。
款人,均可依法背书转让,背书人也有权经背书转让给指定人。②票据是流通证券。除出票人在票据上作禁止流通转让的记载外,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而自由转让,且与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不同,无须通知票据债权人即可生转让效力。票据是返还证券或缴回证券。票据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即付款后,即行收回该票据;权私人也应在受领票款时,在票据上写明“收迄” 字样并签名,让付款人缴回。否则,一旦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票据债务人虽已付款,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善意第三人再行付款。③票据是个别发行证券。票据完全根据出票人的需要,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以不同的条件单独向个别人签发,故为个别发行证券。④
- 票据的经济功能。
据考证中国唐朝的“飞钱”、宋代的“交子”就有票据的某种特征。但现代票据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法国和意大利,并随着商事交易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完善,反过来又极大地方便了届内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故将票据称为商事交易的润滑剂,一点不为过。票据的经济功能和作用主要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以及货币替代工具。①
汇兑工具。票据的最初也是最主要的功能,是作为异地输送现金的汇兑工具而在法国、意大利发生和发展的。尤其在当时欧洲城邦间的商事交易中, 将一定数量的金钱从甲地、甲国用于支付乙地、乙国的货款,运载货币现金既危险又不方便,而使用票据就可很顺利、很容易地解决问题,从而为商人们迅速接受和推广。
支付工具。这是继票据的汇兑工具之后出现的,也是迄今应用最广泛的功能。作为支付工具,票据可替代现金,既省去大量点验现钞的麻烦,也不必随身携带,一纸票据,可代表成千上万元金额,支付十分方便。而且,商事交易越发达、越频繁,以票据替代现金支付的比例就越高。
信用工具。现代商事交易离不开信用。作为信用工具,票据作用甚大。如买方急需购货而暂时无资金支付,卖方也急于销货,但坚持现金交易,生意必定告吹。如卖方先行交货,并约定由买方一个月后付款,买方就可签发一个月后到期的票据,从而建立起买卖双方间一个月的信用关系。持票人还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转让或办理贴现,更进一步发挥票据的信用功能。结算工具。用票据清结债权债务关系,既是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也是
各国结算制度的惯例和趋势。中国 1988 年底改革结算制度,其重要内容之一
就是推广使用票据,尽管 198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所规定的票据,还不是真正的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融资工具。票据在晚近出现了融资工具的新功能。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就是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票据卖给经营买卖票据业务的机构
(通常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后者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 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以解决其资金流转的困难。
货币替代工具。商事交易如全部以现金支付,则现金货币的需要量非常
② 参见苏惠祥:《中国商法概论》,第 180 页。
③ 参见谢怀 :《票据法概论》,第 18 页;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第 227 页;廖进球、谢晓琴:《国际商法》,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4 年 1 月版,第 154 页。
④ 参见苏惠祥:《中国商法概论》,第 181 页。
① 参见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第 6—10 页。
大,周转速度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推广票据后,绝大部分现金交易。尤其是大宗巨额交易,可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并经不断背书转让,大大节省货币的流通量。据称美国 90%以上的商事交易均以票据替代货币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