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 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的付款以持票人提示汇票为前提条件。汇票的提示即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的期限各国规定不同。中国票据法第 53 条的规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
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
① 参见冯大同:《国际商法》,第 382—384 页;参见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第 131—135
页。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的,视同持票人提示。在持票人依法提示的情况下,付款人应在当时足额付款,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后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随之解除。
但是,据中国票据法第 57 条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除应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外,还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对付款人而言显得苛刻,即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又与票据的本质特征相悖,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也尚不明确。如伪造背书并持假身份证的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经一般查验未能发现破绽而予付款,应视为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惯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