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国际上不同的仲裁规则,其核心内容均是仲裁程序规则,而且存在不小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4 章即是对仲裁程序的专门规定,具体
又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和裁决”3 节,从第 21 条至第 57 条,内容占全法条款 1/3 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在第 2 章、第 3 章中分别对“仲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内容占整个规则的 3/4 强。其中第 2 章中又分为“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4 节。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中所规定的程序,与《仲裁法》基本相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