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买卖的法律准则 1.大陆法国家的买卖法法例
大陆法国家的买卖法均采取成文法形式,但法国、日本、德国实行民商
分立原则,除在民法典中规定买卖法的内容外,在商法典的商行为中还对商事买卖作出特别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则包括了商法的全部内容,实行典型的民商合一原则。中国台湾则又不同,既不是纯粹的民商分立,也不是纯粹的民商合一,而是以民法典涵盖商法总则和商行为的主要内容,但关于商法方面的具体制度又以专门的商事法律的形式出现,如现行独立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即是。
大陆法国家的买卖法均采取成文法形式,但法国、日本、德国实行民商
分立原则,除在民法典中规定买卖法的内容外,在商法典的商行为中还对商事买卖作出特别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则包括了商法的全部内容,实行典型的民商合一原则。中国台湾则又不同,既不是纯粹的民商分立,也不是纯粹的民商合一,而是以民法典涵盖商法总则和商行为的主要内容,但关于商法方面的具体制度又以专门的商事法律的形式出现,如现行独立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