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法人企业的粗暴诞生

什么因素促使公司转而必须拥有永久生命?

一言以蔽之,暴力。

17世纪时欧洲人为何创造出全球最早具法人身份的公司?从2012年回顾过去,答案似乎再清楚不过:具法人身份的公司,似乎是再合理不过的做生意工具,特别是在大规模的生意上,因而他们未更早发明出来,反倒令人不解。但真正的答案其实更错综复杂,且与今人眼中法人身份的好处,关系甚浅。

最早真正具法人身份的公司(荷属、英属东印度公司及西印度公司和诸如此类的公司),几乎称不上是最早的大型合伙企业,但它们有几个创新之处。首先,它们是匿名的,亦即并非所有合伙人都得彼此认识。它们将所有权与管理分开:由选出的董事做决定,大部分投资人若不接受这些决定,就只能卖出持股。它们是永久存在的实体:如有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想退出,不必重新商定整套协议。最后,它们是独立于任何股东之外而具法律地位的实体,且拥有无限的生命。16世纪和那之前的大型合伙商号,创立时都定下了解散日期,有时定在一次航行结束时,有时是在特定的几年后。届时,商号的所有财产都要清理,分发给合伙人。东印度公司之类新商号,类似具法人身份的现代公司,不自行消灭;它们逐年积聚资本,而不将资本配还给其个别所有人。

这的确是非常高明的发明,但当时有多少人需要它们?少之又少。接下来的将近两百年里,几乎没有具法人身份的公司为了制造业或欧洲内部贸易而成立。当时几乎所有生产的资金需求都很小,小到不必冒风险与陌生人打交道就可以募集到所需的资金。即使是工业革命后新兴的大量生产工厂,包括韦奇伍德(Wedgewood)瓷器厂、施耐德(Schneider)制铁厂(即克勒索金属加工厂[Le Creusot])、几乎所有的英格兰棉纺厂,都是家族商行,推动这一新经济发展的煤矿开采公司也是(但建造收税公路、开凿运河的公司有一部分不在此列)。一直要到1830年后铁路建设如火如荼,才终于出现一项需要大量资金的产业,而由于投资后要等很久才能拿到获利,具法人身份的公司变得真正不可或缺。

即使在17世纪,需要大量耐心资本[30]的活动,仍是涉及欧洲境外的经济活动。搭船往返东亚一趟可能需要三年,如果合伙企业想将风险分散于数次航程,合伙人还得等更久才能拿到最后股利。但即使如此,都未使当时的公司具有永恒生命,例如与俄罗斯贸易的英格兰莫斯科公司(English Muscovy Company),就不具这一特色。此外,投资人普遍不愿接受公司具永恒生命的观念。由于股票市场还未发展完备,除非公司明订解散日期,否则投资人不知道自己能否拿回本金。部分因为这关系,荷属东印度公司受特许成立之初,具有的生命虽长但有限(二十一年后停业清理),且强制其分发高股利。而亚洲商人从事的长距离贸易,距离几乎和欧洲商人一样长,且在18世纪期间,在连接中东、印度、东南亚、日本、中国的贸易路线上,往往还更胜欧洲人一筹,但他们似乎不需要成立具法人身份的公司。

因此,什么因素促使公司转而必须拥有永久生命?一言以蔽之,暴力。各个东印度公司不只拿到贸易的特许权,还拿到向葡萄牙人开战的特许权,因为葡萄牙人创立了筑有防御工事的殖民地,且运用其海军独占对亚洲的贸易;在美洲,各个西印度公司,也面临葡萄牙人、西班牙人类似的独占主张(和强大得多的殖民地)。这些北欧国家理解到,为相抗衡,他们得如法炮制,亦即占领土地,在其上兴筑防御工事,武装船只以巡逻海域。但这表示得耗费大量的固定资本在要塞和船舰,以及民生物资之类营运资本上。(亚洲贸易商大体上不愿玩这一套,而把重心放在欧洲人所无法遂行垄断的大片海域和沿岸上。因此,他们的间接费用远更低,能够在欧洲人无法靠武力达成垄断的地方,也就是除了一些位居战略要津的海峡以外的几乎任何地方,以比欧洲人更低的价格卖出货物。)在美洲,贸易距离较短,但其他问题更为棘手。在亚洲,筑有防御工事的欧洲人基地,可以从邻近高度商业化的社会购买必需品、雇用人力,在美洲的基地则必须更加自给自足,因而必须是具有生产性农业的不折不扣的殖民地,而这样的基地需要花更久的时间来打造。

欧洲的海外风险事业需要在防卫上投注如此大的资本,若不引进许多不相关的合伙人,根本无法遂行。而由于需要如此多的固定资本,这类风险事业若没有非常庞大的贸易量以产生足够利润,根本不划算。而非常庞大的贸易量,意味着得将非常庞大的营运资本绑在扣在海外的存货上,以等待时机用存货换取货物卖回欧洲。事实上,替荷属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建立帝国的科恩(Jan Pieterszon Coen),为了争取更多资金,和阿姆斯特丹的关系几乎是抗争不断。人在欧洲的董事会成员一再建议,宰制海上后,他可以借由劫掠,在不需更多资金的情况下,垄断运回欧洲的香料贸易;他回应道,劫掠阻碍贸易,公司就无法产生够大的贸易量以支付成本,即使他真达成垄断亦然。为清偿要塞的成本,就必须开辟全新的贸易路线,大大扩大其他路线,而那意味着需要更多资本和更大耐心。经过几年冲突,以及希望公司逐步缩小规模而不要扩大营运的股东的许多抗争,科恩和其继任者终于获胜:公司在二十一年后未停业清理,反倒再获特许,董事可在需要提高资本时自主降低发放的股利,荷兰投资人懂得如今日股东那样来行事。

当然,公司自行筹措保护成本这样的观念,维持不久。18世纪时战争成本剧增,英格兰、荷兰辖下的公司都不堪负荷而呈现不稳;他们试图将这些成本转嫁到他们所垄断的商品上,结果使他们大受排斥,且往往还遭走私贩子打击销路。(英国东印度公司在美国贩卖茶叶所面临的难题,只是其中最为人知的例子。)到了1830年代,这些公司全倒闭,它们的殖民地遭政府接收,就在这时,资本密集产业挂帅的新时代,也即将为它们所开创的那种公司,创造出更能一展所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