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赋税怎样触及收入

赋税必须从收入中并且按照收入的比例征收这个原则是绝对没有人反对的,但是,即使承认这个原则,耍确定能够纳税的收入有多少以及用什么方

式才能使这种收入按照累进率征到,仍然有困难。

我们在第二篇中淡过,收入是增长出来的财富,是土地和人类劳动的产物,这部分财富可以用于消费而不用于再生产,这样用并不减少财富原有的资本;我们也谈过,如果土地不适于耕种,或者积累起来的各种产品不能随着消费用相等的产品来代替,或者最后,自食其力的人以及他们的继承者不能再开始劳动或者不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消费就会超过收入,同时也会破坏资本所以,必须用一部分年产品使土地经常保持同样的肥力,用另一部分年产品替换人的劳动所积累的黄金,使它保持同样的比例。

用第三部分年产品维持全国一切参加劳动的人的生活,使他们保持同样程度的力量;如果年产品不分别用在这些方面,国家就会很快地陷于贫困、破产甚至灭亡。

因此,最重要的是不应该把年产品和收入混淆起来。不要浪费总产品中应该用于保持土地肥力的那一部分,也不应对这一部分征税;不要对用于代替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年产品征税,因为一切劳动离开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就不能完成:也不应该对参加劳动的人用于维持生活的年收人征税。但是, 怎样才能区别这些不同的部分呢?

人们不是只把地租——农业的纯产品,和金钱的利息——资本的纯产品看作收入吗?那末,可以征税的对象就太少了,这等于豁免了人数最多的、其享受获得国家保障的各个阶级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农场主和地主,商人和资本家,都同样是政府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样是政府施惠行为的对象。工人本身也有权利从国家组织中要求一份(享受);国家所维护的正义和所保护的国家荣誉,以及改进国家卫生状况,使所有居民获得幸福或快乐的公共工程,对他和对其他公民一样,人人都同样享受一份。

劳动是公共财富的源泉;劳动产生收入,这种每年增加的财富,并不仅限于以地租转入土地所有者和以利息转入资本所有者手里的部分。农场主的收入或者说农场主经营土地所得的利润,也能够和土地主人(农场主所种土地的地主)的利润一样高,商人的利润一般都比借给他黄金的资本家所得的利润更多;甚至有很多工人的工资,特别是有特殊技能并且从事像美术、学术方面较高级职业的工人的工资,足能使他们过十分富裕的生活。既然社会中这些不同的成员都不拒绝为自己的奢华享受花钱,他们又怎么能为享受中的第一种享受——秩序、正义和安全而拒绝纳税呢?

不错,在很多国家里,工人阶级的工资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政论家把一切从工人阶级的工资中扣除的部分都看成是利润,他们认为富人的纯收入是社会的唯一目的,同时,在这样的政治家眼里,工人只是生产财富的工具, 一旦不需要他们的时候也同样可以取消他们。在这样令人伤心的社会组织中,人们只以少花钱而又能维持生活的标准来计算粮食,每天所需要的劳动只以体力不完全被消灭为限;在这样的国家里,当然会发生这样不合理的事情: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穷苦的工人要钱来维持对他们毫无保证的秩序和正义,维持他们所不关心的国家荣誉。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库不应该从穷人的收入征税,而是说把穷人的地位贬低到使他的收入不能超过他的生活所需的这种剥夺不合理。

进一步说,公民并不是根据收入来源而被分成穷和富的。虽然很多穷人家庭的工资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但是也有不少穷困地主家庭的地祖收入和资本家家庭的利息收入并不比工人用劳力所得的收入多。如果对前者完全

豁免赋税,那末后者的赋税将会特别沉重。赋税一旦接触到纯产品,势必同时减少生活所需和工业生产;使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死于饥饿,与使受雇阶极死于饥饿同样不合理,同样残酷。

每年增加的国民财富,凡属于下进行再生产的可消费部分应一律征税; 增加的国民财富可以完全用于消费,一切消费都应该按一定的比例增加整个的享受。国民收入是通过四个阶级共同的行动产生的,这四个阶级是:主人, 资本家,所有通过某一行业使资本生利的人,短工。国民收入要以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等各种不同的名目在这四个阶级中间分配:国民收入在任何地方都应该用来购买享受,在任何地方都应该提高公共秩序中的共同享受; 在任何地方都应该按照它所提供的享受征税:如果赋税接触到生活需要,以致使纳税人无法生活时,则应对这部分收入免税。

根据人道的原则,应该说最重要的是永远不能使赋税触及纳税人生活所需的收入,因为,如果社会组织这样剥夺了纳税人的一部分生活所需,使他挨饿,还要向他侈谈什么社会组织中的享受,那就极其荒谬了。同样必须指出,每种收入中,总有一部分应该留下来,不能动用,如果税务机关一定耍触动这部分收入,必将破坏可征税的部分本身,这等于剥夺走将来的收入。只有这部分必不可少的、不能动用的收入能使财富获得价值,应该由所

有人保留它,使它生利,使它具有再生产的功能。这部分收入和任何种类的收入都绝对不同,税务机关对此滥用职权行为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也不同于其他。

土地的纯收入是一切收入中需要它的主人费心费事最少就能产生的收入,也是政府认为最不必惋惜的收入。的确,不管地主受到怎样蹂躏,他们既不能把土地运到别的国家去,也不能把土地毁掉,但是,压迫地主只能产生一个结果,那就是他们停止改良他们的上地。任何其他公民阶极也不像地主这样完全受税务机关的支配。所以,亚洲一些专制政府把上地所有权完全收归国有,剥夺了地主的全部土地。就是在我们欧洲,也有很多地区赋税已经相当沉重,严格说来,土地的主人简直成了税务机关的佃户。

最专制的政府也不能这样对待查本家的纯收入。资本家随时可以使他们

的财产逃避苛刻的捐税,税务机关即使获得了原来没有掌握的、能了解他们收入的种种便利条件,可是为了不使他们的财富外逃,仍然要规定永远不能对他们征重税。

商人、工厂主、农场主、一切用资本营利的人,对于土地都比资本家有更强烈的感情;至少后两个阶级是很难离开故上的;反过来说,他们的利润却是他们劳动的唯一报酬,如果税务机关从商业、工业和农业方面都能征到相当多的一部分利润,以致使其余部分只能补偿这些行业的冒险,生产就会由下降而很快地完全停顿。在查理五肚及其继任人的大臣们执政时代,我们就见过由于生产而繁荣的地区没有人生产、闲散怠情又成风气的现象。那末, 当一个人不能用他的劳动增加他的享受,而只能失去他仅有的财富的时候, 他仍然坚持劳动又有什么用呢?

但是,如果说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是税务机关只能十分谨慎地触动、以免破坏用于再生产的不可缺少的那部分的话,这部分收入当然就是工资了,也就是所有靠劳动维持生活的人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由工人消费,而且只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生存,实际上他们是国家的话资本。

为了能够继续生产,为了使对于工人是收入、对于支付工资的人是资本

的工资能够使后者获得所期待的收益,并且使他们逐年维持社会的发展,工资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维持领取工资的人的生活、精力和健康,触动这一部分工资的政府是不幸的,它牺牲一切(ilsacrifie tout ensemble)——既牺牲人又牺牲未来财富的希望。

这一区别使我们可以了解,那些尽量降低工人阶级的工资来增加厂主、商人、私有者的纯收入的政府,实行了多么错误的政策。税务机关并不是只要求分享后三个阶级的纯收入:而是要求所有公民都接收入的比例牺牲一部分享受(de sesjouissances),以便保证社会秩序、正义和维护国家荣誉的享受;但是,对于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又能要求什么呢?如果国家的一切生产都是用机器或者是利用变得和机器一样的人来进行的,那末,到什么地方去找以前从一个国民阶汲的收入中所征收的、供消费用的那份巨大的税收呢?

这样区别还远不能使人真正了解哪些项目是可以征税的东西,尤其不能

使人获得对这些项目征税的手段。不过,根据上述情况,不妨规定简单几条规则,以供选择各种征税方式时参考。

第一,一切赋税必须以收入而不以资本为对象。对前者征税,国家只是支出个人所应支出的东西;对后者征税,就是毁灭应该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

第二,制定赋税标准时,不应该对每年的总产品和收入混淆不分;因为每年的总产品除了年收入还包括全部流动资本;必须保留这部分产品,以维持或增加各种固定资本、一切积累起来的产品,保证或提高所有生产工人的生活。

第三,赋税是公民换得享受的代价,所以不应该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征税;就是说,永远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征税。

第四,决不应该因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出国外,因此,规定赋税时对于最容易逃税的财富应该特别缜密考虑。赋税决不应该触及保持这项财富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