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其他收入的直接税

土地税只触及一种收入,但是按照支出的比例向公民征收的 其他各种税,也落到了土地所有者身上;财产过户税不是从收入中而是从国民资本中征收的,这种说对不动产要比对动产重五倍至六倍。因此,地主要纳三次税, 而其他公民则只纳一次;如果我们把这些不同的纳税方式归纳一下,就会看出,地主纳税为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其他人不过三十分之一,这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前面已经谈过,让从政府支出中得到较多的享受的人比别人多纳税来支持政府,是有一定理由,而且不会产生过大的不平衡现象的;既然税收能够同样无困难地触及资本家和地主,那就理应让资本家给予保护他财产的政府以直接支持。在大国中,很少有人作这样的尝试,它们认为只能利用调查方法了解公民的财产,而这种方法却又会引起最大反感;它们害怕资本流出国外从而丧失工业所必要的支持,它们甘愿放弃一个几乎无力开采的矿藏。但是,在欧洲,特别是在中世纪,出现过很多小商业共和国,这些国家依靠周

围的、并不属它们管辖的农村的供应而存在。德意志帝国和汉萨同盟中的城市,意大利半岛的各共和国,瑞士的各共和国,都是广阔的商业中心,是富豪资本家的王国,他们的财宝引起了邻国的觊觎。这些必须依靠自卫抵抗有势力的君主的城市,从未在所辖的小小郊区内获得充分的收入。此外,这些城市的动产也往往给它们带来危险,它们必须进行自卫。在这些城市享受到自由和占居重要地位的人,必须为自己的市民权纳一份税,因为他们在别的地方是绝对得不到这种权益的。这些共和国曾力图寻求直接触及富人的收入而尊重商业的自由和信誉的方法。

有不少共和国只要求个人自报所有的财产;也有不少共和国甚至不想调查了解个人的财产;只是让公民自己估计财产,然后按 估计数向国库缴税, 而且不准任何人过问公民所缴纳的总数。在汉堡,公民自报的数字不过是他的资本的百分之零点二五,这还是经过宣誓承认的。在日内瓦,仅相当于资本千分之一(有时有某些出入)的所谓保护税(gardes),完全取决于公民的忠实程度。个人财产都由自己计算,不需他人作证,个人直接向国库纳税, 别人也无权检查他所缴纳的钱数,最后,他在一项声明他已经纳过税的报告书上签字,就算大事完毕。在制定这种税制以后的最初几年,甚至连宣誓都不需要。

这种纳税的方式只能在共和国中存在,对于这些共和国来说,能够保持

这种方式确是一个值得尊重的特征。但是实际征收时也必须十分谨慎。在日内瓦,资本家缴的税不过是收入的五十分之一,而地主则至少要缴二十分之一。这种比例当然不公平,但是,这却是唯一能够征得到的,而征一种税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能够征得到。

在大国中,有一个拥有大量财富的资本家阶级,即国家的债权人。我们在讨论公债时还要谈到他们。他们的财产简直是维持整个社会的,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关心保卫社会,耍他们比任何人都多纳税也是很合理的,因为他们常常是掌握几乎全部社会财富的真正主人,同时,这样做也比较容易,而且用费较少;因为,这样做的时候,税务机关只须把已经掌握的收入扣留一部分就行了。

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扣留收入的方法非常便利,才特别危险。负债的政府很少有不滥用这种手段的。政府既然同时是债务人又是立法者,就很难决定赋税到哪里为止,违约从哪里开始;或者更确切地说,每当政府在对它的债权人的收入征税的掩护下,违背对债权人所作的诺言时,实际上就是一个违约者。

但是,在公民权利徒有虚名,公民特权又是人人对之垂涎的国家里,向国债的债权人征收一种自愿税(可能成为一项巨大的收入)。我决不认为是办不到的。在法国,凡是纳三百法郎直接税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凡是纳一千法郎直接税的公民都有国民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这些职位已经相当崇高了,还可以更加崇高。为什么不让国债的债权人把国债账上百分之五的债权改变为百分之四的债呢?这样一来,有一千五百法郎国债的债权人,可能自愿减为一千二百法郎,就赋给他以选举权。有五千法郎国债的债权人,自愿减为四千法郎,就赋给他以被选举权。总账上百分之四的国债可以和其他收入一样转眼过户,并且可以和他们的财产一样变成各种市民的权利。

在制定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可能不会有很多人自愿减少自己的国债,但

是,每届选举之前缩减国债的人数就会增加,而且每项缩减都是不可更改的,

每项缩减都可以做到不需要钱就清偿了债务,都有使国债更早结束的好处。还可以把国债推到外省,使广大国民对此感到兴趣,消除外省纳税者很会自然产生的那种嫉妒首都或国外的值权人的心理。至于承认这种新选举阶级的政治影响,也同样可以保障秩序和自由。把自己的财产和生活手段完全交给国家的人,决不会存心扰乱国家,他们是可靠的国家秩序、经济、公平交易的护卫者,是使各种权利得到尊重的保卫者,而只有尊重个人的权利,国家的信誉才能稳定。除了国家的债权人以外,没有多少人比他们更有资格成为公民,因为他们是自愿为清偿公债而纳税的人。

也曾有人试图对商业和工业的收入征直接税,将工商两界不同部门的从业人员分成等极,按等征收。为此,法国曾制定了营业税,这种营业税不仅包括商业和工业,而且包括绝大部分其他行业,其目的在于分享人们为追求利润而产生的收入,以及工人为追求工资而产生的收入。但是,从一个行业所能提供的营利方法到成为稳妥的所得,还有很大的距离,对于一个人的所得而实际可能是他的损失上征税是非常不合理的;尽管创建了根据租金规定的比例税(因为人们把租金看成是财富的标志),一个商人给予税务机关的部分利润和一个地主让给税务机关的那部分地租之间还是绝对不相等的。他们的产品也同样不相等;征得的营业税不会达到土地税的十五分之一人身税和动产税的基础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绝大多数城市宁肯用某种消费税代替这两种税。

由此可见,各种直接税所触及的资本的收入、工业和商业的收入还是很有限的。由劳动直接产生的收入甚至还根本没有人考虑:有人认为,按工人工资的比例向工人征税,不是剥夺他的生活所需,就是使他得到挣一项更高的工资的手段,可是,提高工资会使产品价格上涨,并且会妨碍各种产品的出售。不仅如此,按照各人能挣得更高工资的技巧向他征税,等于惩罚他的勤劳、智慧和他所以高于同行的各种特长。如果不想打击他,就应该采取比较间接的方式来分享他用这些不同特长所获得的收入。

在法国,人们把门窗税也列为直接税。更正确地说,这是一种房屋消费税。因为统计门窗要比获得正确报告更容易。

几乎所有政府都对遗产、一切不动产的出售和过户课征重税;由于这些政府是对资本而不是对收入征税,就减少了财富的生产来源,这和不对收获而对种籽征什一税差不多。但是,由于注册税一般是在人们缴纳最方便的时候征收的,又由于一个人对自己的全部财产很少连纳几次这种税,而且在规定这种税时又容易避免一切粗暴的方式,所以,成为法国一项最大收入的注册税,并不比其他较轻的税引起更多的不满。被这种税征去一部分资本的那些人,可能总有办法从他们收入中节约出的相等数额补上他们所失去的部分;这样,对于国家财富来说,所得到的效果和对收入征税(所得税)就几乎一样了。但是,对于抵押借贷税和司法证件的印花税,是不应该这样宽容的;因为这些税是从应该被看作贫穷标志的状况中,或者至少是在困窘而不是在富裕的时候征来的。对一个人的债务或诉讼费征税,几乎像对人的疾病征税一样不合理。

因此,不管财政家们怎样热情,不管他们怎样孜孜不倦,不管他们有多大创造天才,也不管他们这类人把某一国家的发明传给所有文明国家的时候做得怎样快,他们毕竟想不出方法直接触及最大部分的收入,正因为如此, 他们才只能想出一种按照支出征收的比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