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劳役制的经营

我们所说的劳役制的经营是一种合同,地主、更确切地说是土地的领主通过这种合同给一个农民、农奴或属下一间农舍和农舍附近的一小块土地, 并给予他利用领地里的牧场和烧柴的权利,从而要求自己的农民每周带着自己的牲畜和輓具作一定劳动日数的工作,耕种领主手里留下的土地。

这种经营制度在奴隶人数迅速减少而又不能从敌国掳获新奴隶的时候, 即在罗马帝国衰亡时期,就已开始流行。随着奴隶人数的减少以及寻找奴隶的困难,而产生了改善他们命运的方法。在查士丁尼法典称为小农的农民中, 有很多是以劳役的方式来耕种土地的,在古罗马帝国范围内外,在整个欧洲都有这种经营制度的痕迹。在产生封建制度的日耳曼民族的国家、在斯拉夫民族的国家以及在真正的采邑从来没有存在过的苏格兰都有这种痕迹。以英勇和对领主忠诚非常著称的苏格兰高地人或苏格兰的凯尔特山中居民租地的方式也属于这一种;这是在一直到土耳其的整个东欧所普遍施行的制度,在尤索弗基斯法吉尔斯人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制度的遗迹,在加布尔报告①中也曾经提到过。

劳役经营制,似乎是奴隶主不顾奴隶的死活,为夺取奴隶的全部劳动果实而想出来的一种最初的手段。这很可能是在凯撒时代高卢人经营土地的一

① 直到现在,意大利在法律用语中还继续把对分制佃农称为 coloni(小农)。这也是罗马法对自由农民的称呼。也许就因为在野蛮时代曾有过平分收成的办法,如今在平分收成的契约中仍然照老习惯保留着这个名称。平分收获的经营方式,按照一位聪明的旅行家所报导的,在阿尔及尔和的黎波里王国曾经普遍实行过;这位旅行家又说,看来那里的农民很幸福,田地上尽是茂密的庄稼。只有在城市里才能看到残酷的压迫。

种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使整个的农村居民都接近奴隶的地位,尽管他们并不住在骑士的宅第里。①在墨西哥湾某些殖民地地区,人们不供给奴隶饮食, 只是允许他们每周有一定时间去耕种一块小田地,使他们借此维持自己的生活;但是,以黑人为对象的所有法律的特征都是残酷,因此,奴隶自己每周只有两天的时间,其中还包括一个休息日。在特兰斯瓦尼亚,除了星期日以外,农奴每周只有两个工作日可以为自己工作。

劳役经营制度和平分收获式的经营制度不一样,并非成功的发明。诚然, 这种经营制度引起了农民的生活兴趣,使他拥有财产;但是,也使他们的家庭经济随时会遭到领主或总管的种种苛刻要求的破坏。农民不能选定时间去耕种自己的土地:他们必须首先替领主工作,属于农民自己的时间总是下雨的日子。因此,他们服劳役,是出于不得已,对工作的成果毫不关心,毫无感情,况且他们这种劳役得不到任何报酬。他在领主的田地里工作,只要能够免于受惩罚就行了。另一方面,总管却把使用体罚当作绝对权利,总管对奴隶可以任所欲为。

在采用劳役经营制度的很多国家里,土地奴隶制名义上是被取消了,但是,只要采用这种普遍的耕种制度,农民就不能有丝毫自由。奴隶制取消了, 虽然奴隶有了从前的法律所不承认的人身自由和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 但是,还没有使他们获得这些权利的实效的方法。他们对耕种自己的土地仍然和以前一样,懈怠和没有热情,他们在奴隶主的土地上干活,也做得很差, 他们仍然在自己的茅屋里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至于领主指望取消奴隶制度以后增加自己的收入,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领主一直受到自己属下的痛恨和不信任,社会秩序经常受到威胁,只是依靠暴力才能勉强维持。

对分制和劳役经营制度的契约是完全建立在同样基础上的。在匈牙利和

意大利一样,领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农民,向农民要求一半收获物作为代价。在这两个国家中人们都认为另一半收成足够维持农民的生活,和补偿他垫支的费用。由于政治经济学方面一种完全错误的看法,对其中一个国家非常有利的事情就变成对另一个国家极其有害的了。匈牙利人没有使农民关心自己的劳动技能,他们分的是土地和劳动日,而不是收获的果实,地主把本应成为自己助手的人变成了自己的仇人。农民的劳动既无热情又不经心;地主所得的收获比他在别的制度下所得的还要少,而且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去收这种收获物的;农民得到的一份就更少得可怜,他们一直过着悲惨的生活;几个土地最肥沃的国家多少世纪以来农民一直展转在水深火热和压迫之下。

然而,穷人阶级的地位的初步改善,无疑地是由于劳役制代替彻头彻尾

的奴隶制,这种改善常常带来一些新的改进。领主及其属下为了彼此的利益都希望把领主对属下所要求的义务作出更确切 的估计。这些义务往往变成交纳实物,有时改为缴纳现钱。劳役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和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的人头税融合在一起了。平民除了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小麦的义务,另一个表明平民原来的奴隶地位和领主权利的标志是,还要为领主本人作一些事,如挖掘堡垒的壕沟,或其他代表平民身份的劳役。几乎所有采用农奴制耕种的土地,在法国和英国最初都是以劳役和人头税来租得的,在英国称为copyhOld(根据官方登记所享有的不动产——公簿持有);但是,英国居民逐渐摆脱了使他们降低身份的一切束缚。免役地租和不动产逐渐变成了和其

① 埃尔芬斯通:《加布尔报告》(1815 年),第 344 页。

他遗产相类似的遗产,原来不合理的地租变成了永久和固定地租了。这项地租和土地的价值由于货币的贬值,比较起来几乎普遍都显得特别便宜了,这项财产所没有避免的唯一缺陷是:在产权转移时所支付的领地内的财产权买卖税,这种开支为了领主的利益而剥夺了农民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

在最近解放农奴的波兰王国,劳役地租是征收实物;但是,因为这种税是自愿合同的结果,农民所应提供的劳动日数,一般都取决于领主给他的土地多少。然而,农民的地位只有在他用自己的从土地上所得来的收入,用同等的价值代替这种义务以后,才能真正得到确定。

几乎在所有实行劳役制的国家都对农民、领主的属下或奴隶实行了我们为对分制佃农所要求的立法者的中间干涉。在古老的法国,免役地租曾被宣布为可以失去时效和不能购买的,但同时也不许领主随意增加。在英国,公簿持有农必须支付领主规定的租钱;但是,英国的法律宣布,领主的这种意志应该以领主宅地的惯 例来表示,而惯例是不能改变的。②在奥地利帝国的日耳曼人的省份里,法律宣布领主和农民之间的契约是不可改变的;同时绝大部分劳役被改为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这两项地租同时被宣布为永久的。这样,农民便获得了自己的住房和土地的真正所有权,只是还必须担负地租和某些封建劳役。此外,为了使这个阶级以后不再受压迫,或不使他们逐渐被生活在他们中间的有钱领主剥夺他们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不许贵族购买平民的任何土地,或者,如果贵族要买平民的土地,他就必须设法使平民和其他农民家庭享有平等的地位,以便使贵族的财产永远不再增加,或者使农业人口不致减少。

在这些省份里,农业人口由于过着富裕而安定的生活,早就达到了完全适应这种富裕生活和良好耕种制度所允许的极限,并没有超过这种限度。对自己财富心中有数的家长,只是考虑如何使自己不再陷于贫困,如何使自己无力供养的子女成家立业。但是人们只有在自己能决定自己地位,能够自己支配自己的时候,才可以保持住这种地位。劳动阶极如果只凭两只手过活、受别人意志的支配,而且无力决定自己子女命运,便往往由于贫困和人口众多,加重国家的负担。

奥国政府就是凭上述方法来援助这个社会阶层的,要是任凭这个阶层的人自流,他们就一定会受到压迫,奥国政府为了自己臣民的幸福和它本身的巩固,弥补了这种制度的大部分缺陷。于是,在这个被剥夺自由的、财政管理不善的国家,灾难性战争连年不断的国家(因为顽固和无知总是分不开的),几乎完全由生活富裕的地主农民所组成的广大人民,都过起幸福的日子;广大人民群众由于感到自己幸福而害怕任何变革,便扑灭了一切革命的火焰,打垮了侵略这个帝国的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