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论领土财富

第一章 关于领土财富的立法目的

土地所生产的财富,应该首先得到经济学家和立法者的重视。这种财富是所有财富中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因为全人类的生活资料都是来自土地。土地财富提供各种生产必需的原料:为了经营土地至少要利用国家的一半、甚至往往是一半以上的人力。耕种土地的这一部分人从体质上说,是最优秀的战士,从他们的精神素质来说,他们可以成为善良的公民。和城市居民比较起来,农村居民的福利容易获致:这部分财富的发展也比较显著,如果政府造成农村破产,就是最大的罪恶,因为农村的繁荣几乎完全以政府为转移。

在文明最发达的国家里,人们不仅在工作上有了分工,在产权方面的各种权利往往也掌握在各种不同阶层的人的手里,因为财富所产生的收益,一般都是和劳动产生的收入分开的,农村的年收入,或者说每年的秋收,是以下列方式分配的:一部分劳动收获,用于支付土地所有者通过土地对人们劳动所提供的援助,和他在最初开垦土地时所用去的全部资本的利息。只有这一部分收入称为纯收入。另一部分收入应当替换为使劳动得到收获而消费的一切,如种子和垫支用于农业方面的一切费用等。经济学家把这部分收入称为回收。其余的收获用作管理土地生产者的收益,但这部分收益必须和他预先投入的资本和所费的心血相适应。政府也要从这种种收入中收取一部分, 即通过各种不同的税收,减少一些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农场主的收益和短工的工资,以便用来作为其他阶层的收入。在工人、管理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这种收获的分配绝非全部实物:他们除了留下自己生活必需的部分之外, 三个方面都必须通过交换形式把剩余的部分卖出去,以便换取城市的工业产品;全国其他居民就是依靠这些交换过活的。

我们既然天天看到在我们周围发生这种分配土地收入的情况,那末,最好把它了解得更透彻一些,以便能找到每种收入的真正来源,并且把通过过去的劳动所产生的收入与通过当前的劳动所产生的收入区别开来。虽然在许多文明进步的社会里存在着这种区分,可是对于土地财富说来,这绝对不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生产管理人或农场主和短工,这三种不同的身份,能够由一个人一身三任,而年生产丝毫不会因此中断或停止,也不会引起任何社会波动;可是,手工业的分工对工业的发展起了极其积极和有利的作用,同时大大地提高了总产品量。但是,产权的分配是由个别的契约决定的,有时出于偶然的结合,但大半出于贪婪或虚荣。土地所有者、农场主和短工之间的区别,既没有激发第一种人的热情,也没有增进第二种人的智慧,更没有加强后者的力量。这种地位的区别完全没有导致同一种工作总由同一个人担当,也没有因此使这种工作完成得更好或更快。这种划分往往被其他划分所代替:它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应该根据下列标准来判断:看它对人类社会有利或者有害;看它为社会造福多少,以及使享受这种福利的人数多少。土地所有者往往认为,除开自己的纯收入,或除开应该永远属于他们的

土地的生产品和他们在耕种土地时的一切花费,所得到的收入越多,越是良好的耕种方法,然而,对于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即经济学家应该十分重视的事情,就是总产品,或者说,总收获量。全国的生活以及各阶级的温饱都是靠总产量来保证的。前者只包括悠闲的富人的收入,后者则包括所有

参加劳动的、以及所有用自己的资本投入农业生产的人所应得的收入。

通过损害总产量的手段来提高纯产品,实际上可能、而且常常造成对国家的莫大灾难。如果一块土地的主人采取最先进和耗费浩大的耕作方法,把这块土地从一百块银币的代价租出去,虽然他的总产值为一千块银币,但是, 如果他后来发现,一旦把土地撂荒,而且不用什么投资就能把它当作荒芜的牧场租出去,可以得到一百一十块银币的收入,那么,他解雇自己的园丁或葡萄园管理人,仍然可以赚得十块银币;可是国家却将因而损失八百九十块银币;因此,他如果把应该用来生产大量产品的资本闲置不用,当然就不会产生任何利润,它使这种产品所代表的从事劳动生产的短工失业:当然短工就没有任何收入;税务局本身也将因而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将远远超过土地所有者所得的收入,因为税务局是分享短工和农场主各个人的各种收入,同时也分享土地所有者的各项收入的,它所得到的收入也许比土地所有者全部收入还要多。

但是,生产总量的逐渐增加,也可能成为灾难的后果,如果这个国家不太富裕,而只是有较多的人口;如果每个人所分得的收入很少,即使国家生产量再大也没有多大好处。一个国家的财富不仅表现在收入的总额上,而且表现在这种收入的总额和它所应养活的人数的比例上。然而,某种对土地财富管理不善的不良方法,可能造成人口过剩,过多的人口很可能使土地获得更多的收获物,但必须付出更多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劳动者本人

(就是由于热爱自己的土地肯于不惜工本进行劳动的土地所有者),也无论劳动者是与地主和农场主的独占利益进行斗争的普通短工,都不得不满足于一项少得可怜的工资,经营农业的阶级都将在丰收的情况下遭受苦难。尽管收获增加了,可是那些创造收获的人,都必须付出过多的劳动来换得一份不敷应用的生活资料,甚至由于穷困而变得羸弱不堪。不论任何政治经济部门, 它的好坏都是根据它与人民大众的幸福的关系来评定的;造成绝大多数居民遭受苦难的社会组织永远是不好的。

商业财富是通过交换来分配和增殖的;也就是说,土地的产品一旦离开土地,立刻就属于商业所有。相反,土地财富是通过长期契约关系来经营的。经济学家首先应该注意耕种方法的发展,其次要注意参与创造这些产品的人分配收获产品的情况,最后,还要注意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的性质和出让土地所有权以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