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费税

不能在刚一产生的时候就估价和征税的各种收入,都是用于消费的,而消费的时候是人们认为对这些收入征税困难最小的时候。对一切商品在有人购买利用时征税,是一定能够征得到的,这时候无须了解这种财富属于谁。这样征税无须任何财产报告,无须任何调查,也无须区分穷富;这种税并不向劳动课征,也不向应该提倡的事业课征。而且可以说每个纳税人都是在他有钱并且有能力购买被征税的物品时自愿缴纳的;纳税人就是在这时候偿还了商人垫支的消费税,可是他几乎意识不到自己在这时候缴纳了一份税。

但是,要想使消费税通过支出来相应地触及收入,还距离很远。要想使一切财富、受国家保护的一切行业都按其收入的百分之十向税务机关纳税, 那就必须:

第一,公民无论住自有住宅或租赁住宅,都应按房租的百分之十纳税, 住宅的消费是最慢的;可是它毕竟也是一种消费,房租表示住宅的一年的价值。不过按房租征税和其他各种消费税决不相同;征这种税没有任何好处; 征这种税必须进行令人起反感的调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人创立了门窗税、烟囱税以及其他类似的税。但是,一般说来,实际征到的税还远远低于所要达到的比例,而且各部分消费也不是按相同的比例征收的。

第二,任何人还应按他所雇仆人和非生产性工人的工资的十分之一向税务机关纳税。非生产性工人所作的贡献应该认为是生产之后的最快的消费, 尽管这些消费不生产任何可征税的商品,却是社会所保证的享受,得到这些享受的人应该偿付社会保证这种享受的费用。非生产性工人也以自己的一部分收入纳一份税,他们并不因此就具有双重身份,因为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 是按个人的享受而纳税的。

第三,还有其他一向不列为商品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供富人消费和享受用的,所以也同样应该征税。这种物品分两类,一类是狗、马、车辆;另一类是各种艺术品,如绘画、塑像。总之,对富人所购买的一切,和他用于享受的一切支出都要征税。

第四,一切供人们应用的商品,不分性质,不分外国产品、本国产品和家庭工业产品,都应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征税。在外国商品入境的时候,征税当然是可能的,这是准可以征得到税的物品;虽然关税耗费很大,而且令人十分起反感,人们毕竟还能接受,但是,如果对国内的一切工业品或各行业的产品不纳税就禁止流通,那就很难想像要实行怎样的暴政。不仅如此,而且必须到家庭内部去进行监督,以便使每一部分衣物,使每个家庭所应用的织品都要纳税;这不仅因为这是每个个人的一部分消费和享受,而且也因为忽略这一部分,就必然造成每个人自给自足的局面,因而给工业、商业以及使工商业生产能力大大提高的劳动分工造成严重的危害。

第五,一切用于消费和维持人类生活的物品,不问农业产品、工业产品, 不问购买的或出售的产品,也不问使用产品的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葡萄园里还是菜园里生产的,也应该同样征税。如果真要这样征税,那就几乎使每个公民时时刻刻忍受税吏的打扰了。

但是,只有能够触及上面所列举的各个消费阶级,消费税才能成为真正的比例所得税。只要忽略其中的一项,就会在消费者中间制造出非常不合理

的不平衡现象。在当前的文明时代,财政家费尽心血才创立了四种消费税, 即:盐税、关税、消费税和入市税。盐税包括税务机关掌握专利权的产品, 如食盐和烟草;这两种产品都是为国家生产的,只能由国家出售,当然,国家也是利用公职人员或农场主按高价出售的,它对于所有经营这种工业或贸易,企图与它争利的人都将给予严惩。关税是对从外国输入的产品征收的一种比例税;消费税所触及的国内工业产品非常有限,这些物品税是在生产时课征的,这种税在法国只涉及饮料,被称为综合税(间接税)。入市税是在城门上对进入城市供城市消费者享用的农村产品征收的。

由此可见,富人的一切不能列入国内产品和国外商品中的消费都不纳任何消费税,在产品中除了盐和饮料,他们在城外消费的一切产品,特别是完全由他自己生产的产品,都不纳任何消费税;在商品中,一切在国内制造的产品不纳任何消费税,而且,根据现在普遍采用的保护关税制度,这种商品的数量极大。甚至在应缴纳关税的商品中间,供富人消费比起供穷人消费的商品,即使数量相同,价值却高得多,但也只征很轻的税,这是为了避免有人用欺骗手段逃税,或是为了避免有人在禁止某种商品入口时偷运入境。如果能统计一下富人收入的各种不同部分有多少因此而不纳税,人们就一定会看到富人纳几项消费税,最多也不过占他所消费的十分之一。消费税总是越接近穷苦阶级,越要随着收入而增加,而最不幸的阶级,即产业工人所消费的几乎完全是购买和运进城市的商品,他们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丝毫不能逃脱消费税。

因此,像人们所一再重复的,取消一切直接税,而通过消费税来课征全国的全部收入,就是十分不合理和不近人情的主张了。这种主张几乎等于豁免了所有富人的纳税义务,而只向穷人征税。从很多方面来看,这等于恢复贵族不纳税的旧封建制度;而且这种新花样使贵族政治又进了一步,就是说, 一旦成为富人,就能免除纳税的义务。

看来,提高消费税使它能够供应国家全部支出的主张(这在法国要征到两亿二千二百万到八亿法郎),是有相当困难的,即令保持现有的各种消费税也十分困难。但是,在最近召开的一次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单一消费税的制度,出席会议的人都很有才干,有广泛的政治知识,如果这种税能够触及各种消费中最普遍的消费,即面包的消费,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

一笔毫无意义的计算使这些人陷入了严重的错误。他们认为,法国有三千万以面包为主食的居民,如果平均每人每年按三百斤面包计算,总计为九十亿斤;每斤面包征税两苏,总计为九亿,除去一亿征税费用,就是所征的总数。

从哪方面来看,这种计算都是不正确和行不通的。首先谈谈它的基础: 不分男、女、儿童,不分穷富,不分有无生存能力,都一律应该向国家纳税六百苏或三十法郎。这种税不论是一个苏一个苏征来的还是一笔征来的,总是使贫富如此不均的人担负完全相等的款额,天下不公平的事恐怕莫过于此了。

盐税虽然不十分重,但是由于它不平衡,并且使穷人极端贫困,也是相当突出的,而且这项所谓消费税也已经变成一种不问纳税人财富多寡、纳税能力大小,人人都不能免除的人头税了,最贫穷的家庭和最富的家庭消费的盐同样多,但是,穷苦人家买盐要从他生活必需的收入中扣出,而富人则是用他多余的钱来买的,几乎感觉不到任何困难。

然而,不管盐税怎样不合理,毕竟是能够征收的;可是面包税就绝对不能征收了。是否有人计算过法国有六分之五的居民是一 两面包也不买的呢? 他们吃的完全是自己的产品,或者是他们主人的产品。所有的农民,所有的地主及其仆人都是如此,而后两个阶级至少占小城市居民的一半。此外,也不应该把手工业者兼土地所有者的老板所供应的一切工人计算在内,这个阶级的人数远比人们想像的多。这样算来,到面包坊去买面包的,只是几个大城市的居民以及无产者中间总数的为五百万的最贫困的人了。

那末,怎样对其余的两千五百万居民每人征三十法郎的人头税呢?对奥

维尼或巴社的对分制佃农的穷苦家庭所征的这种人头税,每户高达一百八十到二百四十法郎,因为每户至少有六至八口人,而在儿童死亡率大的农民中间还不止此数;因此,要有一半甚至三分之二是不到劳动年龄的人口,其余三分之一还是包括女人和男人在内的,这些人连五法郎的银币都很少见过。人们所要征的税款恰恰就出在这些手无分文的不幸农民身上,当然,人们可以在磨坊等着他们的麦子,而丝毫不去考虑向他们征收的税款和他们的收入之间是完全不成比例的,毫不考虑他们没有任何方法用这份收入换钱,毫不考虑他们即使仅减少一点点收入就无法生活,人们把他们的小麦扣在磨坊里,向他们说:你们不纳税,就不能吃饭!

在政界供职的统计家眼里,一天两个苏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他们认为让

那些从面包坊买面包的人毫无怨言地缴纳如此轻微的一笔税款并不是办不到的;但是,这两个苏对于一个家长说来,就是八个、十个、十二个,而且, 在五百万到面包坊买面包的法国人中间可能有一半是工厂工人。多菲内省制呢厂工人和北部棉织工厂工人的工资,每天都不过区区八个苏;他们用这样可怜的工薪能否生活都值得怀疑,如果每斤面包由于要上两苏税而涨了价, 他们就一定会饿死。

因此,把所有赋税改为单一的小麦消费税,是非常荒谬的,不可能这样利用消费税按比例地征收所得税。只能用消费税补直接税的不足;消费税尽量对逃过直接税的收入征税,但是,结果总是给社会造成不平等的负担,这种不平等又常常是对富人有利而牺牲穷人。所以,这些税和其他与此完全不同的、根据另外的原则规定专以富人为对象的赋税一样,都是不公平的。

制定消费税时不能了解这些税最后落到什么人身上,是一个极为严重的困难。立法者意图让消费者纳消费税,但是,消费税有时征不到消费者身上; 也有时虽然由消费者缴出,可是他还有办法使他的雇主偿还他所纳的这种税款。要想使消费者缴付全部税款,必须使国家经济日益繁荣,因为,如果不能这样,如果消费者不比制定消费税以前更富裕,他就不仅不会比以前把钱多花在自己享受上,而且还要少消费一些。至于生产者,由于不能全部售出自己的商品,必然要减少生产,否则就不得不同意缴纳一部分税。如果不幸发生一场全国性的灾难、饥馑,或者只是商业不景气,消费就还要降低,这时,生产者必然急于抛售商品以缴纳全部税款,最后的结果则是不能从生产中获得利润,宣告破产,完全歇业。

另一方面,由于征消费税而提高了所有物价以后,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以及在消费者中间人数最多的那个阶级的人,就不能在本行业中得到充分的生活资料,工人的工资也不能满足他们的有限的、甚至应该列为生活上不可少的享受(我们这样说是因为一个毫无乐趣的人决不能长期维持他的生命或者劳动能力)。因此,工人就要尽一切努力来多挣工资;工厂主、商人也同

样要为增加自己的利润而极力挣扎。既然总销售量降低了,他们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使每件产品都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两方面的力量配合起来,就会使他们手里所生产的一切商品涨价,特别是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更要涨价,因为,卖粮食的人是能够控制不能不吃粮食的买粮人的。粮价上涨也必然反映到工资和利润方面。这样一来,社会就将混乱不堪,本国的生产要比没有受到这种制度压迫的国家的成本高,以致不能在国外市场上与外国竞争,出口被堵塞;新的需求找不到了,最后是国家陷入可怕的穷困。

李嘉图先生用了一整章的篇幅专论农产品税,而且一般说来,他想使人

赞成这些赋税的理由,正是其他经济学家所摒弃这些赋税的理由。他确信,农产品税能使工资立即按照同样比例提高,因此,这种税绝对不会给穷人造成痛苦。李嘉图先生丝毫也没有摆脱作为他的全部学说基础的那些空想,这些空想同我们所要向读者介绍的事实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在其他地方①已经证明过他的原理的荒谬;在这里我们再扼要地谈谈他的论断所产生的后果。他说:“如果农产品的价格不上升到足以补偿农人用于纳税的损失,农

人就可能放弃农业,因为他从这里所得的利润低于一般水平。这样,粮食就会减产,一直到农产品的需求使农产品价格上升到使他能够得到在其他生产部门运用资本所得到的利润相等时为止。”②

岂有此理!农人会因为工资不够维持生活就去当律师或医生吗?就去当钟表匠或机械师吗?农人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占全国人口的五分之四,就是在英国,也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只要他们中间很少一部分人,占总数十分之一的人想要转业,就立即能够满足其他劳动所要求增加的人数,那末哪里去找一个容纳这样多的农业总人口的行业呢?农人的身体已经习惯在大气中生活,他们的手也比较粗壮,不能作任何细致的工作,他们的健康要求活动量大的劳动,他们的精神需要农田中的享受,他们是否肯把自己关在一个棉纺厂里呢?真是岂有此理!最后,农人会因为面粉税使面包价格从每斤四苏长到六苏就放弃农田而进入城市,一直等到农业工人的工资提高的时候吗?所有的工人,不问城市工人和乡村工人,显然都同样需要提高自己的工资,既然工资的比例丝毫不变,那末又有谁肯于放弃自己的职业呢?况且,李嘉图先生所期待获得的效果并不是要农人改变职业,而是要他放弃劳动。

我们千万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是危险的学说,我们千万不要相信在天平的任何一个盘上加上或减去一个法码没有关系,因为马上会有别的法码来平衡两个盘的重量!我们千万不要相信对生活急需品征收一种让穷人预先缴付的税,富人迟早会给他们补偿上!一定的平衡的确可能自动恢复, 但必须逐渐恢复,而且还要经过一场可怕的灾难。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是, 一个工厂的资本只能在厂主破产以后才能从这种工业上撤出去,工人也只有在死亡以后才算放弃了一种行业,至于较容易找到职业或转业的人都应该看作是例外,而不是常规,只要每天稍加注意摆在我们眼前的工厂所发生的事情,就会看到,不管一个产业部门怎样萧条,如果厂主还没有破产,他的工厂通常是永远不会倒闭的。人们从来不曾看到,一个工人为了避免饿死,在山穷水尽以前就放弃自己的职业,他一定会像遇险的船上的遇难者看到船只将要沉没的时候抓住一块木板那样,首先尽力挣扎。

① 中译文参阅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2 年版,第 149 页。——译者

② 参阅本书第三篇,第十三章。(中译文见本书第 183 页。——译者)

假使对于主要农产品课税,不管这种赋税如何高,总有一天会恢复工人的工资和必要的支出之间的平衡的;因为,如果这种平衡永不恢复,整个国家就会灭亡。但是,在这种平衡未能恢复之前,所有必须放弃的产业部门的商人的破产,就会剥夺全国的很多资本,而且这是不折不扣的纯粹损失,远远不是税务机关的税收所能弥补的。同样,工人由于找不到饭碗而死亡,从国家夺走的生命也要比最不幸的战争所夺走的多得多。政治上的平衡要通过这种种可怕的手段才能恢复,假使人们陷入科学的空想而永远不涉及决定人类幸福和生活的问题,结果就会这样,李嘉图先生用下面的话所说的恢复就是这样的:

“基于一系列的调节人口和增加人类的理由,最微薄的工资也永远不得低于天性和习惯所要求的维持工人生活的固定工资。人类的这个阶级永远不能承当任何这样沉重的赋税。”①如果李嘉图先生再补充这样一句话:“因为一场可怕的瘟疫要使一部分人死亡,而使其余的人在医院里衰弱下去。” 他的论断就会完全变成另外一种性质了。

制定消费税,以及消费税在关税、盐税、消费税和入市税之间的分工, 使欧洲布满了经纪人、盐工和职工所组成的无数队伍,这些人经常为了经济利益同每个公民进行搏斗,他们使国家当局在人民大众面前变得非常可恨, 并且使人养成犯法、违背真理、不服人和骗人的恶习。赋税越重,花样越多, 道德也就越加败坏。赋税在纳税者中间造成了一种最不合理的不平现象,它们利用令人起反感的调查破坏了自由,它们使工业、商业以及从事劳动和应该创造一切财富的工人的生存陷入危险境地。过去极繁荣的国家,正是受着沉重的间接税使各行各业全面破产的威胁的国家。

政府并不一定只要征收所得税和消费税,它们曾尽力对公民生活中使政

府能够要钱的各种行为征税。它们曾制定人头税,迫使一无所有、社会丝毫不给他们利益的穷人和家资巨方而社会又为他们付出大量费用的富人缴纳同样的税款;它们鼓励了最危险的赌博、彩票、危害最大的不良嗜好,以便从中取利,它们出卖了免税权、专卖权、阶级特权、头街以及司法职位等等。为达到我们论述的目的,并不需要完全看清这种令人头痛的迷宫;我们所阐明的原理就足以使人辨别各种不同的赋税: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基础上的赋税,还是根据个人收入和支出而制定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