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论赋税第一章 谁应该纳税

国民经济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增进国民财富,但是,各国政府注意研究这门科学的目的则在于分享国民财富和掌握大部分国家年收入。各国政府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庞大的军费,迫使国君向所属百姓征收他们所能承担的最重的赋税。赋税本身一直是一种令人起反威的东西,现在简直变成使人不能忍受的重担了。今天,政府在赋税方面的整个任务已经谈不到如何使赋税不增加人们的痛苦进而嘉惠于人的问题,只要能使它尽少地造成不幸就算很好了。

魁奈医生派的经济学家只把土地的纯收入看作财富的唯一源泉,他们也认为实行单一税制有利。他们很有理由地指出,政府应该直接向最后纳税的人征收;因为,如果这种税是征自一个公民,他纳税以后,就要从第二个公民手里得到补偿,第二个人又要从第三个人方面得到补偿,这就不只是引起一个人的反威,而是同时引起三个人的反感,并且第三个人越是必须为前两个人补偿他们所垫付的利息,他的反感越深。经济学家根据同样的理由把从土地收入中征收的赋税称为 impot direct(直接税);把其他一切赋税称为 impotindirect(间接税),因为这种税完全是间接从应该最后纳税的人手里征来的。他们的这种学说已经过时;他们的定义已经没有人承认;但是, 他们所采取的名词令天仍然普遍应用。

我们非常了解,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但是,劳动所生产的收入并不是由一个公民阶级所独享,而是耍分配拾全国所有的阶级。收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赋税也应当随之而分阴别类。公民应该把赋税看成是自己对政府保护他们人身和财产所付的报酬,使每个人按照他从社会所获得的福利,和社会为他所付出的费用纳税,是合理的事情。

社会事业费绝大部分都是为保护富人反对穷人而支出的;因为,如果听任双方量力行动,富人将会立时遭到抢夺。所以,为了维持这个有利于富人的社会秩序,不仅要他们按照他们的财产比例纳税是应该的,即使超过这个比例也是应该的。从另一方面说,赋税征自富裕的财富较之征自穷人生活所必需的财富也更为合理。但是,穷人也享受着社会组织的保护。他所有的一份财产,或者他以劳动果实所获得的某项收入,也是在政府保护下享用的。他纳税是对他的自由的一种保证。他是为维持政治秩序而负担纳税的义务的,他用于纳税的东西,正是他在法律保护下所获得的享受的合理价值。

公共工程费、国防费和司法费,绝大部分都是以上地财产、而不是以动产为主要对象,因此,要土地所有人相应地比其他人多纳税也是合理的。但是,穷人固然从社会组织中分享了某些福利,而有钱的人——资本家、商人和厂主当然要比穷人所享受的福利多得多。我们不妨这样说,穷人嫉妒这些人要比嫉妒地主更甚,这些人的财富可能因一时变乱而立即毁灭。这些人为了使这笔财富生利,他们本人、他俩的代理人或债务人,都要与他们所雇用的穷人进行争夺;他们有时把非常苛刻甚至往往极不合理的条件强加在穷人身上。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单凭他们自己的力量是不行的,他们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如果一向以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为己任的政府不考虑双方的权利,不经常大力支持富人反对穷人,那么,富人就无法维持他们赖以直接或

间接取得一切收入的行业。地主必须按照超过他们收入的比例纳税,以补偿为他们直接支付的费用:资本家也应该按照超过他们收入的比例向政府纳税,因为没有政府他们就不能存在。

人人应该按照收入纳税,以维持社会秩序这个赋税的一般法则,经过这样稍加修改以后,人们就可以接受了。财富种类很多,其中只有收入是应该纳税的;因为政府要利用征收的税款支付非生产性的费用;如果政府的一切支出不是从它所重新产生的而且专门用于消费的资金中取得的,那就是浪费这些税款,也就是说,它将使整个社会陷于贫困。政府所取得的那部分财富, 毫无疑问,对于这个人是收入,而对另一个人则是资本,因为我们谈过,财富有两种不断彼此交替的变化:但是税款必须从把财富看作是收人的人那里取得,而不是从把它看作资本的人那里取得,以便使前者由于支出一部分收入而同样能够节约其他部分,不致捐失用于再生产的资金。

赋税是满足国家岁出用的,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纳税就是分担他个人

以及和他属于同一社会组织的人所付出的共同费用。从本质上说,这种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没有很大区别。财富的目的永远是为了享受;如果说一个人的资本是应该用于生产新的财富,而他的收入是用于或者应该用于消费和满足他的享受的,那末,每个纳税人用税款所买到的就是享受了。因为,公共秩序、正义、人身和财产的保障,是享受;使人得到便利的道路、广阔的散步场、适于健康的欲水的公共工程,是享受,公共教育,无论是儿童教育或者使成年人获得文化生活的教育,也是享受,最后,国防也是一种享受,而且只有得到这种享受以后,其他一切享受才能完全得到,因为国防是社会组织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的保证。

因此,虽然纳税是一种损失,但是这和用钱购买所需要或所希望得到的

东西也是一种损失一样,如果这种东西使我们得到的享受超过我们因付出一伴东西而失去的享受,这也就是一种利益。

只要社会组织是良好的,事情就一定应该这样,因为群策群力追求一个共同目的,无论如何要比个人分别追求节省得多。每个纳税人用自己的税款从道路、运河、公用水井、人身保障和公共教育中所得到的享受。远比他自己用钱直接获得的这一切多。如果从他身上所征收的、用于满足社会享受的赋税,实际上也用在社会享受上,而没有满足统治者的私欲或者逞一时之快, 而且应该享受的人能够用自己的收入来购得这些享受的话,那末,从他手中所取走的税款就可以说支配得正当。对很多公民说来,一辆马车也可以说是一种很大的享受。但是,如果他的收入不够买一辆马车,他就不能得到这种享受;假使他一定用自己的资本去购买马车,那无异于堵塞他将来一切享受的源泉。同样,一座美丽的剧场对全国每个公民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最大的享受,但是,如果为了购得这种享受,他们必须破坏资本,为了获得眼前的享受必须放弃将来的生活时,他们也就必须放弃这种享受。

每个人的享受应永远以他的收人为标准;同样,税收对于每个人所提供

的公共享受也应该永远和全民的收入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