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利率

工资和利润是构成每件物品价格的因素。工资代表制成这件物品的直接劳动,利润代表为完成这件物品,为使最后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所进行的准备工作的报酬。人们经常把这种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本家的利息, 即资本的纯利、一切劳动和投资者使用的技巧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就是上述这种补偿本身,不过它在与所运用的资本额相适应的情况下,也具有工资的性质,因为这部分利润的消长是同熟练技巧和劳动劲头有关的。

商人很少能分清自己的利益是由于损害别人还是由于财富的共同增长而得到的,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利益和资本家的利益对立起来,他们认为利率愈低,商业对国家愈有利。诚然,当一项营业的利润是资本的百分之十的时候, 他们很希望把其中的百分之六、七装进自己的钱包,而只给资本家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三,这样就要比资本家和他自己各取百分之五强得多。但是,大家知道,这种利益是某个阶级以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而获得的,因此,国民收入实际上毫未增加。

利率低只证明下面两伴事情中的一件:不是为了某种需要的资本增加

了,就是对原有资本的需要减少了。这两种情况一种是繁荣的途径,另一种是引起灾难的途径;但是,在人们确切知道这两种情况哪一个占先以前,在人们确切了解这两种情况怎样搅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无法从低利率中得出别的结论,只能说资本家损失了自己一部分收入。如果这种低利率是资本过剩的结果,尽管利率降低了,社会的总收入却有所增加,更大的资本给资本家带来更大的收入。至于商人,他们会获得双倍的利益:既从更大的资本上获得利益,又从利率上获得利益。资本家的一部分收入转到商人手里;这部分收入可以代替商人所取得的利润,可以使他们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商品,从而扩大他们的营业。如果低利率是由于商业停滞造成的,资本家这部分收入就会消失了,因为商人从中得不到任何利润:低利率不能增加他们的任何收入, 国家也就受到损失。

根据这种情况,人们就可以了解为什么有不少立法者力图规定低利率, 或者企图彻底取消利率是不合理的了。取消利率的企图,以及以借口高利贷而禁止一切利息的企图,一般说来,都是由宗教偏见引起的,都是企图把希伯来法律应用到现代欧洲的恶劣手法。这种结果只会使有关双方都不得不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来罗致自己的利益,这只是某些人对付老实人的骗局; 或者,尽管资本在本国同样稳妥、有利,却迫使资本家把能够在他附近运用的资本用到国外去。规定低利率是不合理的,因为既然资本能够取得的利息是有变化的,并且要看市场上的需要,那末运用资本的租金当然应该随着这些需要和利润而变化。总之,降低利率的企图本身就是一种卑劣的手段。这种利息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单就这一点来看,利息愈大对国家就愈有利。

反之,国家资本的收入降低是对国家的一种危害。不错,这种危害有时是一种比它多无数倍的好事的征兆,即资本本身增大了;但是,与此同时并不能真正增加实物,因为拨动时针不等于时间过得快。

如果利率低是资本过剩的结果,那末尽管按照每一千银币计算的比例收入有所减低,但由于总的收入更大了,一切新资本所生的利息就会使国家更为繁荣。然而,不管资本所有者是否更富有,使用这些资本的商业总是会根据这些资本带来的有利条件而有所扩大。厂主和商人有了更大的资本,就要在更适当的时机进行自己的买卖,而且无论是买或卖,他们谁都不急于进行, 谁也不是非得立刻赔钱甩卖不可。用更大的规模来进行一切工作,既省时间又可以节约种种杂费,对于大资本的买卖和小资本的买卖所需要的时间和杂费都是一样的。

对于工业生产来说,在需要有限的时候,这可能是适用更多流动资本所能产生的唯一好处。但是,最经常发生的是,需要或市场上的需求可以扩大, 流动资本的增长可以做更多的活动。因此,虽然按比例的利润要少一些,总的利润却会增多。当社会有两千万流动资本(一半资本,一半利润)可以得到百分之十的利息,如果有四千万流动资本,利息只是百分之八,而且还是资本家和商人的收入各半,原来是一百万法郎现在就可以增加为一百六十万法郎。利率低几乎经常可以使厂主在自己的生产中运用更多的固定资本,进行更细致的分工和购买机器,从而使自己产品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这一点我们在下一章还要论述。

流动资本的增加可以引起利率的减低,同时可以节约工业管理费用,和其他国家比较起来,对本国是一种有利的了,因为流动资本的增加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可以不顾虑自己对手来扩大市场。但是,如果把一个国家看成是绝对孤立的,或者把整个商界看成一个整体,那就只有在资本增加而运用资本的范围也同时扩大的时候,资本的增加才是值得向往的。那末,只要资本的利息降低,就说明运用的资本与资本总量的比例减少了,而这种低利息总是会对某一个人有利,而对另一个人有害,这样就既可能使本国人减少收入, 也可能使外国人被迫停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