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与收入相应的单一税制

努力把一切工序变为最简单的公式,普遍实行自己的规定,用简单方法完成最复杂方法所完成的一切,是人类的一种天性。这种企图简化一切、整理一切、概括一切的天性,无疑是很多科学最重要的进步的原因。但是,不应该不加考虑地单纯寻求这种方式;这样的天性与其说是我们之长,不如说是我们之短。而且自然界的抽象事物往往比我们思想中的抽象事物少。

因此,在人们企图实行单一税制的时候,给社会带来的痛苦几乎永远多于慰藉。毫无疑问,简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有利的事情:毫无疑问,取消可以随意更改的轻率规定,定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是值得向往的事情:毫无疑问,为了供应国家支出,按照收入的比例缴纳一种单一的、人人相等而又与收入相适应的赋税,似乎比财政艺术所发明的多种赋税更合理,更简便。但是,前面所提出的赋税法则,都不能适用单一税制:我们认为应该保护的大部分收入,都不会得到单一税制的保护。如果我们不愿意使某种规定所涉及的人起反感的话,这种规定越是严格,也就越应该坚持:单一税制即使能够实行,比起多种赋税来,也是害多利少的,因为多种赋税是

适应各种不同的财富的。

我们说的是即使单一税制能够实行,是的,我们的第一个怀疑就是能不能知道利用一项法律规定,或一项接比例的税率就可以触及每项收入。为了实行单一税制,是应该在公民得到这项收入,从它一产生就对个人的收入征税呢,还是在个人支出这项收入把它变成消费时对它征税呢?这两种方法可以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因为,支出是收入的最精确的标准;假使有几个吝啬鬼消费得少些,有几个浪费之徒花费得比收入多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 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差额。但是,如果像我所想的那样,这两种方法同样不能适用,那就只有采用过去实行过的,按照每种财富的性质征税,用各种不同的税补偿每种财富的不同的差别。

第一种方法是在收入一产生就对它征税。这是本章所要讨论的唯一方式。以下两章将讨论关于某些收入的个别来源的赋税,然后,在第六章再谈关于支出或消费的一般赋税,到那时候就会看出:仅仅采用这一种方法,也同样不是不合理,就是行不通。

假定在私人支出和公共支出的比例中,使公民用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九满足自己的享受,用十分之一完成纳税的义务,以维持公共秩序所给予他的享受;那末,不论在社会中怎样产生的收入,都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十分之一。但是,财富的种类不同,如何能够触及并征到这十分之一呢?

我们已经谈过,第一种收入是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造成困难的并不是这种收入,至少在出租式的经营中是这样;它和资本、每年的垫支以及一切其他部分财富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产生这第一种收入的契约,也往往是不难了解的;即使有人把这种契约隐藏起来,土地本身是逃不过人们的眼睛的;的确,各国政府是很少注意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几乎一切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都是从它们一产生就被瓜分了,几乎每一个人所纳的税都超过我们所假定的要向他们征收十分之一的比例。

固定资本、机器以及各种工厂所产生的收入,和上述收入十分相似,尽管用作补偿被消费的原始资本的部分在这里和收入混在一起,要对它征税也没有多大困难。这项资本的所有者要比土地所有者更容易遭受当局无理对待,如果使这项资本的所有者过于难堪,将对国家有很大的危害,因为这样等于阻碍财富的再生产;不过,他们并不是很难触及到的。

一旦涉及流动资本所产生的收入,困难就大多了。正如前面谈过的,流动资本所产生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利息,应转入投资人之手;另一部分称为利润,要留给利用资本的人——工程的包工企业主、农场主、工厂主、商人等等。税务机关要区分这些收入,必须首先了解它们属于什么人; 然后才能迫使获得这些收入的人让出相应的一部分。

利息是一个固定量,几乎在所有的类似交易中经常是相等的,这个固定量并不受任何事态变化的影响,把它与地租相比较,似乎还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征税的项目。但是,资本过户是一种秘密交易,国家当局几乎没有任何办法来发现它,如果当局不采取严密的措施,甚至根本找不到它;只要当局对它征税,秘密契约、欺骗和各种诈术就一定会增多起来,人们一定会用这些手段来逃税,家庭和睦和财产安全也会因此遭到破坏;如果当局追究这项资本,就一定会使一大部分资本流出国外。

资本的利润是一种更容易逃脱的财富。同一企业、同一商店,去年获得

利润,今年可能亏损。但是,如果商人把他的全部利润完全看成收入,在赚

钱年份不增加任何资本,在营业亏损年份却抽资本去弥补损失,他不久就会破产。他的真正收入是营业得利和亏损年份之间的平均收入,但是,这种平均收入连商人自己也无法知道,那末,要想对它进行监督的国家当局又怎么能对它估价呢!此外,如果其他纳税人只是为逃脱税务机关的要求而企图隐蔽收入,商人却有一种特殊的隐蔽的理由。商人无论有多少财富,总要有一个空名:他们的破产永远是决定于他们竞争对手的意志的,只要他们的竞争对手对他们的收入彻底了解,就能同样毫无困难地了解他们的营业活动,从而可以完全有把握地选择最危险的时刻, 拒绝为他们垫款或者要他们还债。在商业上,同行是冤家,个人之间的互相牵制非常严重,只有通过秘密手段才能改变这种情况。相反,一切赋税,本质上都是公开的;对收入、对商业利润所征的税,是公众衡量商人财富的天平,也是商人最害怕的一点;一般说来,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接受最不合理的赋税,却不肯接受会暴露他们真实财产的调查。

最后,谈到最末一项收入了,这项收入是分配给全国最大多数的公民的, 因此,这也是国民收入中数量最大的一项,虽然个人的一份非常小。如果忽略了这一部分收入不对它征税,税务机关就会失去它最大的收入,这项收入就是各种劳动的工资。有一部分工资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混进其他种收入之中,有地的农人在他的土地上当然会同时得到地租、利润和工资,农场主一定会同时得到利润和工资;土地工人则只能得到工资。因此,工资是所有参加土地生产的人共有的收入,仅仅这一个阶级就占了法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五。城市手工业者大多数也往往把他们的小本营业的利润和他们自己的工资混在他们的收入之中;厂长、商人和他们的营业员,他们的所有属下,都是既依靠体力或脑力挣得工资,同时也依靠利润维持生活;非生产性工人,无论他们属于哪一阶级,也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从别人的收入中取得自己的收入,也是以工资来取得的。

但是,如何能够直接触及到作为收入来源的工资呢?要在什么时候对它征税呢?如果每天向穷苦工人按他的工资的十分之一征一次税,将会引起他多么大的反感呢?如果考虑到他的年收入只是逐日获得的,因为他每周挣十法郎就迫使他每年纳税五十法郎,岂不是一定要他受破产的痛苦吗?此外, 假使再根据每个人的勤勉和才干而提高赋税的话(这确是工人提高工资的因素),那岂不是鼓励怠惰和恶习而破坏秩序和生产吗?

因此,人们只能直接对土地、房产、工厂和其他固定资本的收入征税; 任何其他收入都是一产生就能逃避政府监督的,而且只有到另一个时期,也就是在税务机关对于这种收入确实尽到保护义务的时候,它才可能分享这种收益。

所以,为了使各项赋税单独看来比较轻微,如果这一项赋税不能触及各种不同阶级,则有另一种能够触及得到,政府就认为必须增加赋税的种类了。政府一方面对收入征直接税(所得税),一方面对支出征消费税,它在什么地方可以拿到一点东西,就从那里拿;但是,它几乎永远不能够估计出向每个阶级征收多少,因此也不能够维持公平所要求的平等比例。但是,纳税人宁愿忍受这种较大的麻烦,却不肯把他们的收入非常明确地报告出来,因为, 连他们自己对此也不清楚。

对于这样盲目地什么地方有财富就在那里征税,亚当·斯密也规定过赋

税的某些规则,如果政府无意加重赋税所引起的已经相当严重的危害,也不

想激起和它所取得的利润不成比例的赋税的不满,它就应该遵守这些规则。任何赋税,使百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收入越多,为害也就越大;任何赋

税,要钱越少,越是好税。征税时期越使纳税人感到困难,为害越大,征税时期越使纳税人感到方便并且有能力缴付,也越是好税。

任何赋税,要求人们接受的监督越严,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越重。越是坏税;任何赋说,使人产生隐瞒的企图越少,使人受到的监督越少,自愿完纳的成分越大,越是好税。

这些规则应该和前一章末尾所提出的规则综合运用。遵照这些规则,即使不能使赋税变成一件好事,至少也能使它产生的坏事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