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票据

有些疑虑重重的政府几乎一向禁止本国货币输往其他国家,它们认为金银是国家的全部财富,如果有人把银币带出国境,就会使国家破产。但是, 用现金购买或交换商品的商人,一般都懂得他在做什么,不应认为他买东西就是做赔钱生意,因为人不会由于偿付债务而破产;而且,如果不是买东西或偿付债款,银币是很少能被输往国外的。

在中世纪,欧洲几乎普遍存在这种禁令,因此促进了票据的发明。票据可以说变成了世界广大市场的货币,况且,即使输出货币不被禁止的话,使用票据也是非常有利的。货币转移从来就是一种耗费巨大的清偿方式,而且有无数危险;票据不仅使两个国家之间,而且使几个国家之间有了清偿债务的便利可靠的方法,此外,票据也起着货币的作用,甚至比货币本身所起的作用还要优越。

一个波尔多商人在巴黎卖出了酒,然后在那里购买了花袖边;他把买酒人的一强付款通知给了花袖边商,他就这样用他的债权偿付了他的债务。这还决不是一张真正的票据,只不过是一种简单的财产过户单。只要持票人愿意并且经他本人签字,还可以重新转让,这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发明。人们有时把这个发明归功于十二世纪在法国受到迫害的犹太人,有时又归功于十三世纪在托斯卡纳受迫害的皇帝派①;前者和后者都是企图隐匿财产免被税务局查出而使用支票的,他们的支票传遍了半个欧洲,并且达到了他们的目的。假定上面那个在巴黎售出酒的波尔多商人在巴黎没有应偿付的债务,他把在巴黎取得的定期支付的票据形式的债权卖给他的某个同行,或者用它偿付其他债务。假定他在巴黎的债权是一千二百法郎,他把这个债权转让抬某个伦敦商人,偿付了同样数额的债务;伦敦商人又在原票据上签了字或作过背书以后转给阿姆斯特丹的某个商人,因为他是阿姆斯特丹商人的债务人;这个荷兰人又把这个票据转给某个德国人,德国人再把它转给某个意大利人,于

② 赛千(sequins),古威尼斯的金币名,曾流通于意大利威尼斯及近东各国。——译者

① 苏(sou),法国铜币名,等于二十分之—法郎。——译者

是,这强票据在被寄回巴黎使第一个债务人应该在巴黎清还债权人全部欠款以前,可能已经游遍整个欧洲,而前前后后清偿了许多笔一千二百法郎的债务。

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票据始终代表着欠第一个出票人的那笔钱,至于这笔钱原来是发售商品的价值,是以前由另一张票据形成的债权的价值,还是以现金存放起来的银币的价值,都是无关紧要的。使票据有价值的仅仅是接受票据的人的确信,和票据指定付款的人愿意并且有能力按照票据支付, 如果这个人无力这样做,出票人也会按照票据偿还。这种确信通常叫作信用, 背书人越多,信用也越好。如果票据到期还未偿付,每个背书人都可以要求他的让受人出钱偿付票据的全部价值。

现在欧洲的货币交易大都用票据进行;以这种形式支付的债款可能比用货币支付的还要多,至少在支付稍大一些的款额上是这样。票据是定期支付的,因此在票据到期以前转让时,一般都从票据的价值中扣除票据还要流通期间的利息,这就是所谓折扣。接受别人转让的三个月期限的一千二百法郎票据的人,只当作一千一百八十五法郎来接受,扣除的十五法郎是三个月的百分之五的利息。所以,这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像对待现款那样急于使票据脱手,因为票据是有价证券,在他手上存留期间能使他得到正常的利润,如同他放出同样款额所生的利息一样。所以,大部分资本家不把钱放给银行家或商人,而是自己经营票据贴现;签发票据对于商人来说已经变成了一个方便的借款方式。甲给他的对方乙签发了一张为期三月的票据,已接受了,资本家丙办理了这张票据的贴现,并当作有价证券把它保存起来。乙以后又给甲签发了一张同样价值、同样期限的票据,同一资本家或另一资本家也以同样方式办理了贴现,并且也当作有价证券把它保存起来。这种手续等于甲和乙两人互相成为连带责任者从丙那里借来了期限三个月的两张票据的价值。正如银行家所说的那样,从流通中取利,资本家们的信用已经变成他们的一项资本了。

票据是耍用金钱购买和清偿的,它起着金钱的作用,而且它只有通过清偿它的钱才能存在,它经常被看作的数量与它所代表的金钱完全等值。人们把资本家的金钱财产或债券财产看成一个,看成完全同样的东西;当人们想估计一个国家的货币时,几乎总是要了解资本家只有价证券方式所掌握的票据的数量。但是,这种概念不是没有根据的;在一个国家流通的货币与在该国起着类似作用的票据之间,不能确定任何比例关系:因此绝对不能根据票据的充斥来推测货币的充斥或稀少。票据只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也可以用一切其他财产、商品、其他债权、甚至不动产来担保;这与用货币担保是一样的;虽然票据到期要用金钱来偿付,但这笔钱甚至在支付前夕还可能不在付款人手里;在票据流转的三个月期间,最后清偿票据的这笔钱也许已经清偿了三十张类似的票据。一般说来,票据只不过是比其他一切债权更易于转让的债权;不过,由于任何债权都定有一笔债务,都享有一笔物质财产的权利,所以,在取消一切债权和债务以后,实际资本和人类的财富恰恰仍然和原来一样。

虽然票据不被计算在人类的财富之内,却是这个国家或那个国家财富的一个非常重要部分。日内瓦的资本家不出他那块直径两里欧的小小土地,就可以对存放在阿姆斯特丹商店里的香料、伦敦印度公司的布匹、波尔多的酒、里昂的丝绸享有所有权或分享这种所有权;这一切都是以不同市场上的票据

形式装在他的皮夹里的。试问:在日内瓦是不是有相应的货币来代表这一切价值呢?绝对没有。这些价值是不是用日内瓦的拨款转让的呢?更不是。这个日内瓦人是分别在阿姆斯特丹、伦敦、里昂和波尔多的一笔实在的、可转移的、商业的资本的共有者;在前几章中,我们曾尽力使人们了解到这种资本决不是货币。他通过票据把这笔资本从一个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最后仍以票据形式掌握这笔资本;而月当他一旦用这些票据兑现以后,他还会很快地再换成新的票据。

票据在商业流通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票据可以当作商品在同一城

市中卖钱:也可以充作金钱由甲市转让到乙市来支付货款。在前一种情况下, 票据要求有较多的货币来支付用票据进行的交换;在后一种情况下,票据使其所代替的一部分货币在票据所清偿的交换中成为多余的。第二种情况似乎比第一种情况影响的范围更大;在票据尚未发明以前,商业流通上所需要的货币很可能远远高于现在所需要的货币数量。

虽然票据可以代替货币,虽然票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商业上通用的货币,但是,票据与货币却有着根本的区别:票据是定期支付的,定期支付使票据可以贴现,因而也可以使票据占有者获得一笔利息。下面即将谈到的真正的货币、银行券和纸币,流通得都很快、因为只要它们的持有人把它们存在钱柜里,它们的利息价值就损失掉了;而票据却通常是留在某个资本家手中的,因为在这个票据到期以前,保存它和使它流通都同样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