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对分制的经营或平分收获制的经营

野蛮民族侵入罗马帝国,带来了新的风俗和新的经营制度。征服者变成了土地的主人,他们不醉心于奢侈生活,他们比被他们征服的人更加好战, 他们对人的需要超过对财富的需要;他们放弃城市,而定居在农村。他们把自己的城堡看成小王国,他们要自己保卫自己的小王国,他们感觉到有必要博得属下人的爱戴。社会组织的松弛,大地主之间的各自为政,在古罗马帝国内外引起了同样的后果。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整个欧洲的地主开始改善了自己属下人的生活状况;这种恢复人性的情况,收到了应有的效果;它使乡下人的人口、财富和幸福都迅速增加了。

为了使奴隶和农夫对于生活感到兴趣,为了使他们得到土地和对劳动有感情,为了使他们眷恋自己的故乡和领主,出现了种种措施。各个民族都采取了这些措施。这些措施在以后的土地财富和人口的增加方面,都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意大利,在法国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区,也可以说,在古罗马帝国的绝大部分地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分给了自己的奴隶,并且和他们规定平分收成的实物,这就是所谓的平分收获的经营方式。①在匈牙利、波兰、波希米亚和斯拉夫人居住地的德国全境,地主没有大批释放奴隶,依然让他们处在完全受自己支配的地位,把他们看成专管土地的奴隶,不过,把自己的土地分给他们一半,另一半自己保留。不打算分奴隶的劳动果实,而是要分他们的劳动,使奴隶每周为自己无偿地劳动两天或三天,而在特兰西瓦尼亚则每周要为地主劳动四天。这就是劳役经营制度。

在俄国、法国和英国的许多省份,地主也把自己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奴隶,

他们不分奴隶的劳动时间或收成,而是向他们征收人头税。由于随时可以大

② 奴隶分成带锁链的和不带锁链的两种。带着锁链从事劳动的奴隶到夜里要关到地牢里,他们大部分是从野蛮民族中掠夺来的战俘,劳动时不带锁链的是本地的奴隶。(科鲁迈拉:《论农业》,第 1 卷,第 7 章。)

① 里欧(lieue),法国长度名,约等于四公里。——译者

量开垦荒地,在他们看来,农民家庭的地位和很多工人家庭的地位没有任何区别。但是,除了这种人头税以外,还附带有为他个人服劳役的义务,并且仍然把奴隶保持在奴隶的地位。然而,多少也有一些保护奴仆的法律,因此征人头税式的经营使农夫得到了比较安适的地位。在俄国,完全没有摆脱专管土地的奴隶制度;在英国由于采取比较便利的过渡措施,奴隶转化成了佃户。

对分制的经营方式或平分收获的经营方式,可以说是中世纪最卓越的发明:这是使低层阶级得到的幸福、使土地经营达到最高阶段和积累更多财富的最有效的方式。这是一种最自然、最便利而且最有利的过渡形式,它把奴隶提高到自由人的地位,并使他们的智慧得到培养、使他们懂得节约和节制所获得的一份土地的地利。农民一般是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资本的;可是,地主把下了种并且大有获利把握的土地交给他们,只要求他们于一切田间的活儿,保持土地原来的经营程度,向他收取全部收获的一半,到租约期满时, 他要收回已播下种子的土地,设备齐整的畜棚,架好的葡萄,总之,要每件事物都和他自己交给农民时一模一样,以便保证有利可图的条件。

对分制佃农没有其他国家下层阶级人民那种受种种虐待的顾 虑。他不必缴纳直接税;这种税完全由他的主人来承担。他对于主人也不必支付金钱地租。所以,他只须为自己的家庭经济而进行买卖。他受不到佃户所受的那种纳税或交地租的期限的催逼,决不致被迫在秋收前低价出售自己的劳动报酬——收成。他所需要的资本不多,因为他不是食品商,而且最主要的预支已经完全由主人承担了;至于每天的工作,则由他本人和自己家人来进行。由于对分制的经营必然要把大块土地分成小块,所以把这种方式称作小农经营。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民如同关心自己的土地一样关心所耕种的土地; 在自己所种的对分土地上,尽管他的收入还不能使他不再劳动,然而可以获得大自然酬赐给人类劳动的一切享受。所以,在农村里没有比他更低的阶层, 没有短工,没有生活状况更坏的农业雇工;他的生活状况相当舒适。由于他的技艺、经营方式以及智慧的发挥,他便逐渐富裕起来,在丰收年成甚至可以享受到优裕的生活,他并没有被排斥在大自然为人类准备的丰盛筵席之外;他按照自己的智慧来安排自己的工作,他为了使自己的子孙收到果实而从事种植。

在意大利最美丽的地方——特别是在托斯卡纳,土地一般都采用这种经营方式;通过土地积累巨大资本,最先进的输种法的发明,这许许多多巧妙的方法只有智慧非常发达、眼光锐敏的人才能从自然规律中归纳得出来;在一块面积不大、不太肥沃的土地上,聚集着大量的居民,这种种情况足以证明,这种经营方式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农民。总之,它可以使靠自己双手为生的下层阶级从土地上收获大量供给人类享用的丰硕果实,从而变得十分幸福。

圣多米尼加解放以后,也采用对分制的经营方式;海地人由于采用了这种方式,显示出高度的智慧。同时,善良的英国人正力图逐步解放英国殖民地的黑人,海地人就在英国人旁边,在他们的门口给他们指出了捷径。这是一种可靠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那获得自由的人养成劳动习惯,使他对劳动发生兴趣,唤起他的智慧,并使他尝到凭自己的技能而得到财产的愉快。海地的所有大农庄都是以平分收获的方式经营的;只有甘蔗园例外,因为甘

蔗园需要预先投出一大笔资本;由于这项资本由园主承担,移民就只能得到蔗糖纯收入的四分之一,而这四分之一的收入是可以抵得上其他产品收入的一半。

可是,在法国实行这种办法并没有得到这样好的效果。这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方法传到法国以后变了质,人们要求种对分土地的农民付钱,或者要他预先交纳赋税;这样,就使农民必须在固定期限交款,因而使他遭受到小佃户的种种麻烦和损失。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法的地区主要是卢瓦河以南的省份,那里大城市很少,没有多少文化中心,交通也不便,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那里的农民仍旧处在非常愚昧的状态,他们还固守着古老习惯和落后的耕作方法,他们远远落在法国其他地区的文明后面。他们采用的是旺代省所施行的经营方式,农民还处在完全受领主和本堂神甫的支配之下,社会关系没有由于革命而引起的任何变化,人们的权利没有得到提高,教育没有普及到农村,旧习偏见几乎原封未动。

对分制的经营方式,无疑地是改善农民地位的重大进步,但是,仅仅这一点并不能保证其他各方面也继续得到进步,农民的地位相当好,但是,这种处境始终不变,儿子和父亲的处境完全一样,一点也不想变得更富裕一些, 一点也不打算改变自己的地位。可以说,他们就像印度那种由于宗教而把人们永远限制在固定行业里、遵循固定规矩的等级的人一样。在一切都在进步、一切都在迅速发展的法国,这个在很多省份占人口十分之九的、仍然原封不动地保持着四、五个世纪以前老样子的阶极,无疑是全国最落后的阶级。同样的阶级在意大利却得到了普遍文明进步的好处,因为这个阶级只占全国人口的一半,而且不断地和另一半城市居民互相往来,而且,该地区很多从前非常发达的城市,至少在意大利获得真正发展的时代,就在各种知识方面获得了飞跃的进步。

在法国,只有把一部分土地归耕者所有,而且使另一个希望较大、见识较多的农民阶极和对分制佃农阶级合在一起,才能在反对革命的卢瓦河以南各省巩固地建立起自由的立宪政权,当然必须使对分制佃农认清自己进步的可能性,而不总留恋过去。

在意大利没有发生这种缺陷的一些地区,发生了另外一种困难,那就是人口的无止境增加,这种困难是由对分制的经营产生的。由于这个阶级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得到了可靠保证,农业人口很快就达到了自然的极限;也就是说,对分的土地被分了又分,由于农业科学的发达,一个家庭只要从事少量劳动,就能在仅有的土地上依靠自己的收获维持小康之家的生活。如上所述, 在宗法式的经营中,人口也是到这种程度以后停止发展的;如果人们允许对分制佃农自由发展,他们在平分收获式的经营制度下也会这样发展;但是, 掌握他们命运的不只是他们自己。对分制佃农家庭除非力不胜任,除非感到在一块较小的土地上没有把握保持固定的收获,人们从来没见过他们提出平分主人的土地的事。人们同样也看不到任何一家人的几个青年同时结婚,有几个儿子成立几个新家庭;而只是有一个儿子成家,负责管理家务;其他的弟兄,除非那个成家的弟兄没有孩子,或者另获得一份对分土地,否则是从来不结婚的。

但是,财产是世袭的;对分的土地完全由地主随意支配。一个种对分土地的家庭不管由于犯了错误或是由于地主的专横都有可能被主人辞退;同时他立刻就会把对分土地转给农民家中正想结婚和组织新家庭的次子,这样,

前一个家庭就会由于失业而陷于贫困,只好主动地去给其他的地主干活,为了使地主雇佣他们,便不得不接受更苛刻的条件。次子如果愿意结婚也要付出自己的劳动,这样,就会引起一场剧烈的竞争,使地主不得不把他们的对分土地分得非常零碎。这样分开的小块土地,要是花费大量的劳动力总收获量也会增加,农民回收的产品当然也要多一些;不过,所得到的回收还是那么多。要分得总产量一半的地主,每分一小块土地就多得一些收入;而农民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却换取了和从前一样多的收入;由于对分制佃农感到自己的收入减少,就会互相争夺地主肯于留给他们的那分收入,结果,他们只得到一点少得可怜的生活资料,遇到丰收年景可以勉强糊口,一旦歉收就要陷于饥馑。

这种剧烈的竞争,使热那亚湾各河流域的农民、鲁卡共和国、以及那不勒斯王国很多省份的农民得不到收获量的一半,而只得到三分之一。在这样一个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的地区,在各种艺术的豪华装饰富丽堂皇的地方,在这个每年都可以提供大量收获物的地方,使土地产生各种收获物的、人数众多的阶级却永远尝不到自己收获的小麦,喝不到自己酿出来的葡萄酒。他们所得到的食粮不过是一些非洲小米和玉米,他们所得到的饮料不过是用葡萄渣子滤出的酵水。总而言之,他们一直在贫困中挣扎着。如果公共舆论不维护农民的话,托斯卡纳的人民也可能遭到同样的命运;这里的地主换一个对分制佃农,却丝毫不改变原来的契约,但是尽管如此,却不敢提出在当地没有过的苛刻条件。可是,在需要舆论来维护公共繁荣的时候,最好使它在法律上得到明文规定。

人们对自己的利益了解得比政府更清楚,这是经济学家们一向坚持的真理,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说:任何一项企图支配每一个人管理自己财产的法律, 都必然是无益而且往往是有害的。但是,他们过于武断地说,每个人的利益只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一致,才不致发生更大灾难。企图抢夺自己邻人的利益就是打劫自己的邻人,而他的邻居的利益(如果抢劫者力量强大的话) 就是:任凭他抢夺,以免自己丧命;但是,社会的利益既不许可前者使用武力,也不让后者遭到死亡。整个社会组织处处都在限制每个人,虽然所施加的压力性质不同,如果敢于抵抗的话,都会遭到同样危险的。任何时候,社会几乎都是通过自己的制度施用这种压力;社会不应再竭力加强这种压力。因为这种压力往往使穷人接受苛刻的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每况愈下,甚至可能饿死;既然是社会使穷人处于这种困境,社会就应该保护穷人。对分制佃农的利益当然不只是满足于用自己劳动的代价换取不足一半的收成;但是, 处于无权地位的对分制佃农,找不到新的职业,就只好满足于三分之一的分益,甚至少于三分之一的分益,以致使与自己处于同等地位的人生活陷于危险境地。按日劳动的工人的利益,当然是能用自己十小时劳动的工资维持自己的生活,养育自己的子女;这也是社会的利益;但是,没有工作的短工的利益,却是不管付出多大代价,但求有果腹的面包就行;他可以每天劳动十四小时,也可以使自己的孩子刚满六岁就到工厂去做工,这样,他既损害自己的健康,也破坏了整个阶级的生活,归根到底都是为了逃避他们面临的贫困的压力。

英国的立法最近感到有必要干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合同,以便保护弱者;英国的法律规定,工厂不能雇佣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同时也规定了必要劳动的一定时间。罗马皇帝的法律当然不是特别对下层阶级开恩的,却也

保护了小农(colons),小农的地位似乎很接近需要缴纳人头税的俄国农奴的地位。君士坦丁大帝的一项法令(《查士丁尼法典》,第 11 卷,第 49 章,

第 1 条)中规定:“任何小农,只要他的主人强求一种从未实行过也从没人要求过的过高地租,即可向首席法官起诉,经法官调查这种罪行,证实地主的要求的确超出惯例,即予以禁止,并且强迫地主偿还他超越自己权利的勒索部分。”此外,由于奴隶不能在法院控告自己的主人,亚尔加狄乌斯和霍诺留斯后来颁布的一项法令(同上书,第 2 卷)正式允许奴隶控诉主人。

一般说来,只要没有空闲的土地,主人就要实行对其他国民不利的垄断权;而法律允许占有土地就等于使这种垄断权合法化了,法律认为这样对社会有利,因而保护这种权利;但是,立法者必须在有垄断权的地方掌握自己的权柄,使拥有垄断权的人不滥用这种权利。未经人数极少的阶级(地主) 的同意,任何人也不能在国内进行劳动,或使土地肥沃,或获得粮食。因此经济学家作出结论说:唯有地主是具有无上权威的人,他们可以随时把其他国民赶回家去。我们更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在有利于社会的情况下, 才允许拥有这种惊人的特权,而且必须由社会来规定。社会本来还可以允许享有水的所有权,可是,这样就要造成:如果得不到河流的主人或其佃户的同意,任何人就不能喝水了。社会所以没有这样作,就是因为它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社会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同时还应该保证这样做对社会的利益。社会应该关心那些向土地要求粮食和在土地上进行劳动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