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政府规定的专卖权

如上所述,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政府对商业财富发展的自由竞争完全任其自流,并不会因此就杜绝某种压迫或使多数人免遭过分的痛苦,也许由于财富的发展,普遍的困难和最后的破产会轮到地位最高的人身上。如果政府对财富的欲望加以调节和节制,它就可能成为一个无限慈善的政府,不过,当科学还不发达、人们还不能看清政府所应确立的目标、或者应该按实际要求走截然相反的方向时,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人们只要看一看各国政府在财政发展上所进行的工作,大都会发现, 不是依靠一种错误的学说就是出于冒险,没有别的。

一般说来,在商业财富中,政府只注意商人:它认为这些人的利益永远符合国家的利益,而且几乎是永远根据他们的意见制定本国的法律。各国政府力求使商人能迅速地发财致富;往往给他们一种直接的专卖权,或者说为了保证他们能够进一步贱买贵卖而给予他们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即使希望卖得更贵,买得更便宜的人和那些抱怨既不能卖又不能买的人曾经迫使政府放

弃这种如此偏袒和不合理的法律,然而商法中仍然保留着某些专卖权的残余。

这套立法学说,一直被说成是为了促进商业、工业和满足工商业需要的资本的增长。根据这种观点,几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包括自以为经验最丰富的国家在内,都不能不证明这种学说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的结果是背驰的。但是,我们刚才说过,如果政府既相当开明又相当仁慈和大公无私,能够让人们完全信赖的话,通过限制工业发展和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资本增长, 它就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利益。现在受舆论谴责的某些商业规定,如果它们应该被谴责为对工业的鼓励,也许它们会被证明是一种抑制。

在未开化的时代,政府曾准许某些人通过金钱取得出售某些食品或商品的权利,或者政府本身保留出卖这些东西的权利,从而使拥有专卖权的人获得了高额利润。人类知识逐渐进步以后,人们不久就认识到这种专卖权只不过是一种捐税,于是就不再把它看成给与商业的一项优惠了。

但是,这些从前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批准的、如今土耳其的巴夏还往往卖给出钱最多的人的专卖权,和商业公司的特权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商业公司的特权是准许它们得到一种社会保证,有时是使它们能够进行一种无人与之竞争的投机买卖(如银行和保险),有时是特许它们在一定的地区(如在印度或中国)经商。人们所以给少数人以这样一种特别的优惠,使本阶级的其他成员蒙受损失,是由于在专卖权保护下的商业的特殊性质,由于这种商业需要大量贷款、巨额投资或者需要有强大的力量才能得到野蛮民族或野蛮民族政府的尊重。也许人们会说,这种优待是使这样的商业无法进行,使公众对它失掉兴趣的。关于银行专卖的好处,我们还要在另一篇里谈到。

一般说来,舆论是赞成用来作为商业公司专卖权基础的那些原则的。我

们曾经指出,这种专卖权永远使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保持高昂价格,一定要降低生产和消费,并且使国家资本走非常不利的道路:有时使国家资本过早地用在不合时宜的商业上,有时摒弃寻求出路的资本。我们也指出过,尽管有了使公司可以贱买贵卖的特权,可是由于公司的组成因素的关系,它并不太适合经营商业和专门搞经济;甚至使这些拥有雄厚资财和极大权威的团体几乎都以破产而告终。这即使不是由于管理人缺乏道德品质,至少也是由于他们缺乏警惕。关于公司的缺点,最近半个世纪来的经验并没有对亚当·斯密教导政治家的内容有所补充。

建立商业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同毫不了解欧洲政治状况的国家进行贸易,在其他地方人们是不会接受他们的专卖权的;但是,有时由于某个外国政府的优惠,由于畏惧和由于希望建立同盟,也有时给某个优惠国的商人一些优待,使他们在接受这种规定的国家享受一种专卖权。这是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商业条约的目的,这些条约在最近半个世纪一直成为欧洲政策的主要着眼点。

对一切其他外国货免征或者减征进口税,不可否认,这是准许得到这些权利的国家完全控制给予他这种权利的国家的对外贸易。用同样价格进行生产的国家,由于少付这些税款,就可以按低于其他国家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的价格出售它的产品,从而使它几乎单独垄断了这项贸易。给与这种免税权的政府,无異于授与外国人以向本国国民征税的权利。于是,本国的税务机关或消费者就损失掉外国人所挣得的全部财富。

如果商业条约中规定互免关税,则有关国家必然会感觉到本国生产者所

得到的专卖权使它付出的代价太高了,因为它是用给外国人危害本国的消费者的专卖权换取的,好像两国的商业没有任何关系似的。人们可以找到一种表面的理由,认为买呢料的人为制呢厂厂主纳了税,但是,叫英国的葡萄酒消费者蒙受损失,以补偿葡萄牙的布商应得的利益却是毫无理由的。

无须再追究旧商业条约制度中的错误了;今天,再也不会有人希望在欧洲还以不平等条件来签订这种条约,很可能将要签订的第一批条约就会有更广泛的基础,而且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禁止贸易的学说所制造的障碍,因为工业不可能长期受这种禁止贸易学说的阻碍;此外,在开始消除两个邻国之间的障碍的同时,它们将逐渐习惯于把人类互相看成弟兄,尽管他们不是同胞。

任何商业条约都不能充分满足追求专卖权的商人的贪得无厌,因此,有些国家的政府就发明一种可耻的手段。就是说,通过殖民来建立新的国家, 使这个国家的公民变成本国商人的顾主。禁止移民在这个国家建立任何工厂,使他们完全依附自己的母国,严格禁止他们进行任何对外贸易,要求他们遵守最苛刻的、最不符合他们本身利益的法规,但这并不是为了宗主国的利益,只是为了少数商人的利益。在一个新国家里,任何劳动都是有利的, 因为这样的国家需要各种工作;这种优越性使殖民地繁荣起来了,尽管殖民制度使殖民地受到了各方面的捐失。殖民地的未加工的产品适合于遥远地区的商业,所以它们可以经受价值极共悬殊的交换,在这种交换中,人们所取得的都是在自己本国所不能得到的东西。但是,殖民地的迅速发展必然要废除产生殖民地的那种制度,因为殖民地是由于与宗主国所奉行的完全相反的制度而繁荣起来的。人们在这些国家里奖励输出各种未加工产品,奖励进口各种制成品,而且这些国家向那些认为在它们与宗主国的贸易中(允许它们进行的唯一的贸易)是一种等价交换,并希望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人们提出了一份总帐,根据这个总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损失是逐年增加的。

与此相反,如果根据我们所阐述的原则来考察殖民问题,我们就应该把它看成是一个旧国家为参与新国家的进步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法国,工业得不到发展,资本没有出路,劳动力过剩;至少可以说,它的经济、劳动和消费的发展迟缓了。但是,多米尼加却把法国的多余产品都吸收了去。为那些自己不从事任何劳动的人建立一个新国家是需要大量劳动的,因此,只好通过暴力掠夺来了奴隶。法国的商业建立了城市,并且把这些城市装备起来, 在那里开设商店,养活城市居民。毫无疑问,一个这样开发殖民地的国家, 使殖民地完全向对它有利的方向发展,是一定会赚很多利润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非常不合理,这样的利益便不能持久。另一方面,殖民地用以报偿法国劳动的收入证明:即使用耗费大量资金的方法,例如采用奴隶制的方法, 来从事农业,也能够使一个国家富足。在古老的欧洲农业不能创造出大量财富,是因为所有的利益都被地租吞噬了。在一个拥有大量土地没有地租的新兴国家里,农业的利益是最丰厚的。

各宗主国在它们的殖民地保留着专卖权的全部利益,它们还大大缩小自

己的市场;整个欧洲与所有殖民地之间所进行的自由贸易,无疑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因为这种贸易大大地扩大了欧洲的市场,同时也加速了殖民地的发展。然而,尽管具有绝对的自由,殖民地的工业却仍旧要在很长的时期内落后于欧洲。但是武力的威慑会使它们获得应该从正义和政治上获得的启示, 殖民制度的寿命是不会太长了。

由于扩大生产者市场的其他各种手段不能满足需求,某些政府甚至贴补

本国的商人,使他们有可能廉价出售;这一牺牲愈是令人惊異,愈是与最简单的计算相抵触,愈会使人把它归因于最高的政策。国家根据厂主的生产所给予他的奖金是一种奖赏,并且成为它的利润:因此,这种奖金就促使厂主进行一项不能产生任何收入的工业;如果这种奖金用于出口,则政府是靠牺牲本国的百姓来贴补本国的商人的,这样就使外国人能够从他们手里得到便宜的东西。曾经有人认为:他们往往是害怕外国企业的竞争,为使这些企业破产才使用这种手段的。但是,这种牺牲是很不符合他们的初衷的;一方面, 为灭竞争对手的锐气,一连支付十年撥给奖金的国家,如果在第十一年上停止了这种做法,它就又会很快遭到对手和它竞争的危险;另一方面,如果工厂从市场所得的利润少得这项奖金就足以使它破产,这种工厂必然没有多大意义,而且它所要损害的对手也可能由于使自己的资本和工人摆脱了冒险的工业而额手称庆。

就政治而言,只有把奖金用于制造保证国防或者保证国计民生、以及绝

对保证维持生产的商品(如,武器、船具、医药、国家所必需的物品——哪怕他们的农业并不太发达)方面才是正确的。积累财富并不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的,既然要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健康,财富就必须牺牲财富。①

不应该把奖金和退税混为一谈,退税也往往有许多相同的名称,但是英国人称为 drawback(退税)。当一宗国货出口的时候,把制造这种物品过程中本国已征的一切税款退回给生产者,是合理的办法,因为在运出一切进口货的时候都是这样。人们是根本不能向可以随便到什么地方取得消费品的外国人征消费税。如果不把生产税退还给生产者,就会缩小本国生产者的市场;而在这种货物出口时将已征说款退还给生产者,政府只是使他有能力以同等的条件同所有的对手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