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土地税

赋税最容易触及的收入是土地收入,因为,这种财富不能逃脱人的眼睛, 即使土地所有者不作任何报告,人们也能够知道它的价值;如果在收获季节课征土地收入,人们可以完全有把握地找到土地所有者有缴税能力的恰当时刻。但是,关于征田赋的方式,经济学家也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从总产品中征实物;另一种主张是从土地所有者的纯收入中征现款。这两种方式在欧洲同时实行过很多次,前者叫做什一税( dime ),后者叫做土地税

(contributionfonciere);这两种方式由来已经很古,而且几乎在所有承认政府权力的农业国家中都存在过。

什一税可以说是在生产者没有土地所有权以前,于丰收时向生产者课征的一种税。什一税所依据的规则十分简单,十分普遍,由于这项税只适用于丰收季节,所以不会引起很多争执和反感,这就使它显得很公平。实物税比金钱税需要更多的税吏和粮仓,但是,由于这种方式非常简单,耗费并不太大,而且,只需政府不过分急于获得存粮的利润,而使佃户(农场主)在有利的出售的时机以 前能够享用有存粮的利益。什一税非常简单,所只是最容易缴纳的一种赋税。急于用钱纳税的农人,几乎常常须要在不合适的季节出售自己的产品。如果政府容许佃户一个缴纳什一税的期限,它可能从这个宽大措施中抵补上征税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于什一税有这些优点,很多政治理论家都倾向于这种方式,认为它是国税。此外,一个有势力的集团曾经坚决维护这种税,因为这种税一般都是为他们征收的。这个有势力集团随意从犹太教的制度中恢复了符合于自己利益的制度,他们对其他制度故意略而不谈,一味要求实行什一税,好像是根据神律制定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一样。但是,付洗或祭祀在同一经卷中也有明文记载,他们却从未要求恢复这种制度。另一方面,反对神职界(僧侣界)的人却猛烈攻击什一税,因此,关于什一税的恢复和废止,几乎经常是引起政党纷争的问题。

由于什一税含有某种程度的犹太教的迷信色彩和贪心,它在所有分大小

什一税的国家中都改变了本来面目。什一税可以在每年农收季节——刈草期、大秋和葡萄秋征收而不致发生多大困难,因为这些收获都同时进行,而且什一税税吏完全可以看得到;但是,当对这个季节以前或以后的收获、畜产品征收什一税的时候,以及在英国由所谓副本堂教士对果品、蔬菜、家禽、家畜、奶品等等征收什一税的时候,却不可避免地要引起争吵、不满和忿怒; 这种什一税在每个乡村中,都给副本堂和他的信徒们之间带来了纷争,同时

也是当时有势力的教会产生敌对教派的一个主要原因。

如果大什一税是交给国家的,无疑它会是一种相当有利的赋税,而且会很容易地征收,既不致引起很多的不满,也无需支付很多费用。但是,这些优点,被这种赋税实际的不平等,以及它给生产造成的困难抵销了。

李嘉图先生却不是这样主张,他认为什一税是一项完全由消费者缴纳的平等的税收,对于生产毫无害处。李嘉图先生是由发表这种主张的著作第一版问世以后而声名大噪的,因此我认为,为了驳斥他的论断,必须详细地分析这部著作。

李嘉图先生主张什一税完全由消费者缴纳,即令最坏的土地,它也和生产量有适当的比例,什一税是一种平等的赋税。他这样主张所依据的原则并没有在论述这种赋税那一章(英文版第 9 章,第 225 页,译本第 11 章,第

290 页①)阐明。因此,我认为这一章简直令人不可理解。如果我们根据前面的叙述解释这种赋税,人们就可以看出,季嘉图先生之所以不主张什一税应由土地所有者缴纳,是因为他把地租看成是区别好坏地的唯一标准,什一税并不能改变这种区别。我认为这种论断非常荒谬,因为,我们在其他地方

②已经谈过,地租并不代表这种区别,而是代表一种绝对不同的东西,并且

因为什一税十分显著地使对坏地不利的区别加大了。

李嘉图先生还认为什一税不能由农场主(佃户)缴纳,因为,“如果总生产量的价格不很高,不足以补偿农人所支付的赋税,他就会放弃一种利润低于平均利润的行业。这就会在需求仍然继续不变的情况下使生产下降;物价将会上涨,直到从事农业和在其他任何贸易中投资能得同样多的利润为止。”(英文版第七章,第 195 页①)。

尽管每个行业经常寻求平均利润,我还是要指出:这种平均利润是决不存在的,因为各行业的利润每年都有变化,而人们对一个行业已经投下固定资本,老板和工人又都经过长期的学徒,要他们放弃这个行业得经过二、三十年的时间。我要特别指出,农业是不能与任何产业相比的生产部门,因为一切农业投资,无论是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永远不能用于任何其他产业部门;因为农业工人不能转入城市手工业,农场主本身也不能随便改做其他营业。当然,他们可以迁移地方,但是不能改变职业,由于农业人口远比任何其他一个单独行业的人口为多,所以用于农业的资本的利润永远低于用于其他任何一种机会相同的行业的利润。

李嘉图先生在他的全部著作里仅仅提到种植小麦一项,好像土地只生产小麦似的;实际上,农人并不是不种小麦就把土地撂荒的,农人是有选择地进行各种农业生产,因为同种植小麦比较,种植其他作物所需要的垫支有多的,也有少的,而什一税对各种农业生产一律对待。对农人说来,即使是生产小麦的费用也是很难估计的。在四年的四次收成中,他先后种小麦、红萝卜、荞麦和苜蓿四种作物,这四种收获是肥料和劳作的共同产物,决不能严格地说,这些肥料和劳作属于这种产品或那种产品。

但是,如果今年要向一个佃户(农场主)征收他以前没有交惯的什一税,

① 本书出版时,英格兰银行对它的即付票据是始终不支付的。议会命令该行恢复支付的决议,从 1819 年

2 月起就开始讨论,两年以后了生效。直到现在,几乎全部流通还都是以纸币进行的。

② 西班牙文,意思是“实票”。——译者

① 指法国大革命时期以出卖国家财产为抵押进行支付的纸币。——译者

他就要考虑了。他不能指望地主同意相应地减低地租,他的租约是长期的, 他必须等待几年才能和土地的主人重订租约。

要消费者补偿他所付出的什一税,除非在歉年是办不到的。他之所以要缴纳比种小麦需要垫支较少的饲料以及比种小麦需要垫支较多的酵母花的什一税,并不是为了逃避什一税而减少播种的;只是为了使他的资本和收入都不受什一税的箝制。事实是,他必须从年收入中得到所用的种籽、肥料、生产粮食的劳动日的报酬,同时要获得輓具和一切农具的折旧费;他必须赚出他所要向地主缴纳的粮仓和草房、农舍的租金,最后还要加上他自己的利润。对于所有这一切,人们都要向他征收十分之一。如果他只有牧场,就决不会向他征收播种、农作支出、耕犁、粮仓和饲草的捐税;但是,他已置备了这一切农业设备,如果他丝毫不用,他的损失要比缴什一税还严重,他只好任它损坏,并不加以修缮。于是,生产降低了,幸而降低还是缓慢的:他需要雇用工人的日数减少了,农业的工资也降低了,另一方面,小麦的价格却上涨了。这样,最初由农场主支出的什一税,便依次被他推到短工、消费者、最后是土地所有者身上:他降低工人的工资,提高消费者的粮价,利用自己的土地获得垄断价格的地主也只好按照这种垄断价格的利益的减低而满足一项较低的地租。每个人所担负的赋税是不平等的,而且很难预先规定出来。

但是,什一税以一种不合理不平等的方式打击着农业。赋税只应该从收

入中征收,而什一税却是从农业的收入和流动资本中征收的。它不只是影响农场主的利润和地主的地租,而且也影响农场主为获得缴纳什一税的收获所投出的一切垫支。

肥沃土地在丰年生产的小麦十分之二就能够补偿这一切垫支;瘠薄土地在歉年的收获的十分之八也很难满足这种垫支。全部收入不够支付这些费用的情况并不是十分少见的。在任何情况下,什一税也不能少征。对于最好的土地,征土地收入的八分之一;对二等地减少一半;对三等地,因为没有收成,要从生产来年收获的资本中课征;什一税是最不公平的,它总是对穷人最为残酷,对于它最应该保护的人征的最多。

此外,收益越大的作物,所需要的垫支也越多。什一税对于牧场的收入不过征七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对一块麦田的收入,就要征五分之一。葡萄园的收入要征三分之一,酵母花、麻或烟草田的收入要征二分之一;菜园的收入要全部征收。这样,国家的利益在于对土地投出更大的资本而不断地提高总产品量。可是什一税却使农人不断减少自己的投资,并逼他不得不选种使国家收益最少、对于从事种植的人受罚最少的作物。

缴纳什一税的农人,每当他在自己田地上种植收益较高的作物时,必须事先商得什一税税吏的同意,要他只收一定数量的税款,而不是收获的十分之一。这种固定收入恰好就是土地税。为了使这种土地税和什一税能够相等, 这种税必须从纯收入的五分之一提高到四分之一;因为,经济学家所谓农人的回收,至少要占去总生产量的一半。

土地税的目的是为了使税务局只从地主的收入中征税,在一般情况下, 土地税只触及地主。土地税是根据土地的一般估价制定的,有时是根据地亩登记簿制定的,它要求每个农场主替他的主人按照纯收入的比例预付这笔税款,这部分纯收入是根据第一次估价计算的。但是,这种估价是固定不变的, 农场主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地租越多,向地主缴纳的就越少。这种固定不变的数字能使 他扩大经营面积,改良他所耕种的土地,国家是不能与他分享这

些垫支所得的收入的,因为国家并没有担负这种垫支。同样的原因,使这种税收不会浪费很多的费用。每个农人都十分清楚他应孩缴纳多少,以及在什么时候缴纳:他决不会希望逃脱税吏,他也没有任何办法能够逃脱得了。①

另一方面,土地税往往迫使纳税人在他正窘迫的时候来交纳。如果是这样,就是赋税迫使土地所有者或农场主变卖产品来换得税款,而且可能是在与他们最不利的季节变卖的,因此,这种税也能使市场在秋收以后立即发生饱和状态,而在年末闹饥荒。在这方面,托斯卡那的立法是值得学习的。托斯卡那的法律规定,土地税并不一次全部征齐,因为一次征齐会迫使农人和他的同行同时出售农产品:这种法律也不主张按月征土地税,因为这样会迫使农民要在他付出垫支和取得收入时同样去找金钱;托斯卡纳的法律规定土地税是分三次征收的,各次之间相隔一个时期,都在本国三种主要收获以后, 即在大秋,酿酒季节和榨油季节以后,明白地说,八月一次,十一月一次, 二月一次。在规定的三月份完纳全年赋税的人减税百分之五,另一方面,到期不能交税的人只有过年以后,才能够被追溯;但是,只要每一期的不幸的日子来到了,就是说,每到月底那一天,超过了他交纳税款的日子,他的债务就要按越过的期限增加百分之十。这笔罚金是收税官的一项利润,但是, 地主很少有使自己达到这种危险地步的。

大地税越重,给市场和整个农业经济造成的混乱也越甚,因为它迫使农

人或地主无论如何要变卖农产品来换取税款。同时,它也使农人或地主在某种程度上出让自己的所有权,打击农人的生产情绪,使他不肯付出可以为子孙增加土地产品的长期投资。

作为土地税依据的第一次估价可能往往是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但是如果第一次估价不正确,那末经过一个很短时期就难免产生更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这是因为某一地区农业发展了,而另一个地区农业衰落了,或者是因为增设新的道路、运何和港口了,或者是因为移民使新的市场离得更近了。这时候,必须把起初认为十分合理的办法重新办理登记,然后对土地税进行比较平衡的分配。但是,土地税并不能和其他税收一样达到这种平衡。

一个以前没有征过土地税的国家,在制定土地税时,给纳税人的打击更加严重,而且要比他们自己所理解的严重程度大得多。土地税不只是夺走他们的一年收入,而且也夺走他们这笔收入所代表的资本。如果土地税规定征收纯收入的五分之一,那就几乎等于有五分之一的土地被国家没收了。那末, 每个农场主(佃户)等于有了两个东家:一个是名副其实的地主,得收入的五分之四,另一个是国家,得五分之一。如果地主有意更换农场主(佃户), 他要指地借钱,他要出卖土地,他要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女,总要扣除税务机关所占去的那一份土地,这样,地主就只能有剩下的五分之四了。

毫无疑问,这样剥夺个人的财产是非常令人难以忍受的;但是,这种事情过去确实发生过,在今天以前,欧洲的国家很少不同时征土地税和什一税的;前者和后者产生了同样的效果,税务机关对于土地收入的五分之一的所有权是根据古代制度制定的。

① 毫无疑问,还有另外一个对银行经理们影响更大的理由;但是,由于这个理由是完全属于个人方面的, 就不大可能是出于国政府的心。在自己的金库中不存准备金的银行已经从这个准备金的全部利息中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高了他的股息。我们谈过,这笔准备金经常是是英镑,因此,停止现金支付,股东们每年就可以赚三十万英镑。

那未,更正土地登记会产生什么结果呢?能够更合理吗?能够更公平吗?两个庄园一年同样被征一千法郎的大地税;可是一个庄园的收入不过三千法郎,而另一个庄园的收入却是一万二千法郎,一个庄园纳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另一个只纳十二分之一。这种不公平现象显然十分严重:但是,也由于这种不公平现象,一个庄园是以四万法郎的价格购买或继承下来的,而另一个则是以二十二万法郎购买或继承下来的,可是两者都要从纯收入中支付二十分利息,那末,应该对谁赔偿损失呢?对土地还是对人呢?如果应该赔偿土地的损失,那就不用怀疑,对两个庄园都征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必定缩减前者的六百法郎,减少后者的二千四百法郎。这就等于减少第一个庄园主人八百法郎的资本,他在购置土地、或者继承父产、或者与弟兄析分地产的时候,都没有得到这项资本。第二个庄园同时要损失他所付出的或继承的二万八千法郎,而且可能还要额外加上他向弟兄或卖主抵押出去的债款。

如果法律应该赔偿人的损失,就决不应该改变由继承而分得的土地,因

为每个人都是依靠法律生活和进行交易的。由于重新测量土地而被剥夺一部分土地的人会蒙受严重的捐失,而且这种损失决不会由同儕所得的意外利润来抵偿。没有理由使一个人得利而剥夺另一个人的利益。税务机关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分去的土地,并不比它分享其他财产更有法律根据。

我们还可以再说一个理由,这种事并不属于司法,而是政治方面的,这种平均分配不仅不能满足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可能引起普遍的反对,因为无论谁都不会认为赚一千法郎的享受与赔一千法郎的痛苦是一样的。今天负担过重的那些人所得到的安慰远远低于他们的期望。另一方面,被免税的那些人经过这样税收分配以后也会认为遭到了最严重的压榨。

所以,决不是用一个一般规定就能够纠正普遍不满的这种不平等现象的。但是,我们决不可忽略另一章里所提到的责任问题,我们说过,必须尊重不可缺少的收入,以便不使土地所有者对自己土地漠不关心;政府必须采取逐渐减轻负担的办法来救济那些实际受到压榨的人,必须像填平百姓中间所存在的富豪和贫困之间的鸿沟那样,慢慢地、谨慎地恢复土地纳税人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