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长期出租制的经营

我们为了结束土地财富赖以不断革新的经营方式的论述,我们还应该再提一下长期出租制的经营或永久出租制的经营,这种制度使农民具有不完全的所有权,并且在国内产生了一个几乎和小地主一样勤劳、幸福和热爱故乡的农民阶级。

在其他经营方式中,享受果实和所有权没有关系,农夫很有把握把自己每年的投资收回来,然而他们不能确保获得为土地创造永久价值(如:汲干沼泽、栽种树木和开垦荒地等)的投责的利润。土地所有者也很少能够亲自拿出这些垫支费来。如果土地所有者出卖自己的土地,买主甚至要全部承担支付这种垫支的查本,那末,长期出租,或称开垦就是一件极其有利的创举了,我们称这种方式为开垦,因为 plantation(开垦)的原意就是如此, 农民要通过这种方式负责开垦一片荒野,来换得长期使用这块土地的让与权,而土地所有者则只保存代表直接所有权的一种不变地祖。再没有比这种方法更好的了,它既能使人把对财产的全部热情和耕种土地的热情结合在一起,又能使人们把用来开垦土地的资本用在改良大壤方面。

实际上,这些好处被经常发生的一种严重的害处抵销了,这种制度使两个人在同一物品上同时享受永久性的权利,并且使他们彼此的地位都受一个契约条件的约束,而且这项契约很可能是在两个关系人出生以前很久就规定的。对于产权来说,两个共同所有人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而感到许多麻烦, 这不能说是好处,这种情况经常引起诉讼,诉讼本身就是坏事,而且所牵涉的权利越久远,诉讼的判决就越不可靠,甚至往往不公平。

长期出租显然和前述的免役地租有一定的关系,不过,免役地租是在奴隶时代由封建法产生的;长期出租出自罗马法,当时的农民还是自由人。到了近代,有一些封建时代的条款也被包括到里面去了:土地的让与不是永久的,而是以一个世代或几个世代为期,在指定的这一辈死去以后,地主仍然收回自己的土地,并把农民为了改善土地而进行工程和一切投资收去,这就使这个农民的家庭遭到破产。在意大利,特别是在托斯卡纳,皮埃尔一利奥波德大公几乎把王国的所有土地都以长期出租的方式,或以 livello(出租) 的方式分配出去,其中大部分属于教士们的财产,并且把今天最繁荣的省份从洪水中拯救出来,同时,国王命令批准四个世代的长期出租可以连续重钉租约,假定每年的地租为百分之三,或以 laudemio(地租)作为资本的百分之十五的话,只要交付一年地租的五倍就行了。这项法令无疑是十分明智的,它增加了长期出租契约的意义,并且鼓舞农民在规定的世代快满期时, 仍然不松劲儿。从另一方面来看,使农民失掉一部分资本,而不是地租,在某一年使他陷入困境而不能照常享受自己血汗挣得的果实,这永远是一个坏的经营方式。

长期出租可能是一种使大农场主享有领主所不肯出卖的大庄园所有权的好办法;然而,它永远不能成为一种普逼采用的经营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使直接地主失去了对所有权的一切享受,使他受到种种危害而得不到作为资本家的任何好处,况且,一个家长如果连他所应取得的价格都支配不了,就永

远把自己的财产租出去,并不能说是一个明智的或者善于管家的人。

英国法律也曾力图给与这种契的以种种便利。它把永远租赁者看作自由世袭地领有农(free-holders);英国法律准许他们参加选举,而不准那些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s)和普通的佃户(1ease-holders)参加选举。然而,前者的人数在每个郡①都显著减少了。差不多这种祖契期满后,地主都不重钉租约,而是把自己的土地以二十一年的期限租出去,他只许可他认为在进行选举的各郡为保持自己的势力所必需的自由世袭地领有农的存在。在爱尔兰,租给 cottagers(贫农)的小块土地是以一辈子为期的,这样每次选举时领主需要多少自由世袭地领有农就有多少了。如果立法者有意鼓励这种经营方式,为了使自由世袭地领有农享有选举权,就应设法使他得到大大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四十先令的收入。奖励这种小块经营方式和排挤其他各种方式,既不符合经济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政治的根本目的。法律完全没有增加真正自由的农民阶级的人数,并且也不是因为他们享有自由地位才给予他们选举权。

在苏格兰,长期出租是永久性的,这种农民只有在城市附近和适于修建房屋的地方人数最多。这些被称为 to feu(永远出租)的小块土地,在爱丁堡周围是成百上千地存在的,它已经不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了;这是鼓励在苏格兰的首都附近修建许多无人居住的大街并使无数建筑企业家破产的不明智的投机活动。

长期出租,在法国的某些省份和萨瓦也以“阿勃格”(abergem-ents) 的名称出现过;但是,没有发展到对农民的地位发生重大影响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