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法院工作的三十五年
郑世金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提出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一原则确立后,开始逐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依法办案需要一个立法、执法的成长过程,才能使法院的各类审判在填补历史欠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我在法院从事民商审判执行工作35年,办结、执行了很多民商案件,亲历了改革后法院民商事审判成长、发展、成熟的过程, 亲身参与了法院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完善。体会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调解为主到及时判决;从追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统一到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并重,见证了法院工作对法制社会发展的辉煌一页。35年的法院工作经历,让人感受颇深。
民事诉讼审判的提速
1983年,我刚刚进入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成文法几乎没有,处理民事纠纷大多靠思想工作,当时的提法是有法律的从法律,没有法律的从政策,没有政策的从习惯,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采用调解为主的“马锡五”方式。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对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作出规定,审理方式以过去的“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明确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16字办案方针。我们经常骑自行车到矛盾纠纷发生地,田间、地头、街道、炕头、摊点就地调解案件。法院办案就是为民服务,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调查取证都是法官的责任,证人白天上班无法找到,我们就晚上到证人家里调查取证,被大雨淋湿、冰雪滑倒、饿肚子的现象经常发生,但从没有任何怨言,这是泥腿子法官的真谛所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律纠纷增多,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逐渐不能适应案件过快增长的需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变“着重调解”为“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开庭审理也由过去的究问式改为诉辩式,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官居中裁判,改变了之前的“当事人一张纸,法官跑断腿”的现状。
1996年,最高院提出审判方式改革,强调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要以最快的时间来保证当事人实现权利,要求开庭率、当庭宣判率,杜绝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要求阳光审判、开庭一律公开进行,邀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旁听,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正、快捷结案。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要求最快的时间实现当事人的权利。2002年,唐山市政法委推广阳光审判,前来我院开展调研工作。当时我任唐海镇法庭庭长,院领导将如何搞好阳光审判这项任务交给唐海镇法庭,我们全庭共同努力,公正司法,堂堂正正,办案程序处处阳光,不留死角,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办案,圆满完成了阳光审判任务,得到上级及院领导的一致认可。在全市政法系统阳光司法会议上,我就如何开展阳光审判进行发言,我的发言受到与会者的充分肯定。
行政诉讼的开始
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行政诉讼开始有法可依,在当时“官本位”思想的背景下,“民告官”无疑是一个飞跃性的进步,也标志着我们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审理好行政案件是法院重要的审判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纠纷进行裁判的历史性突破。我院于1990年4月成立行政庭,我任首任庭长,自此开启了唐海县开始行政诉讼的历史。展开行政诉讼,首先是要让人民群众知晓何为行政诉讼,自行政庭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0月份,我们每日一稿在广播电台进行两次广播,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法律知识宣传,让老百姓了解行政法有关法律常识,并敢于进行行政诉讼。其次是向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宣传依法行政。我们深入到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土地局、防疫站等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授课,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 。三是审理好行政案件,践行法律面前民与官平等,依法行政就会获得法律支持,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被依法撤销。
行政诉讼开始后,我庭依法审理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唐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件。李某某在农场伐树时,拾到一棵砸断的死树,被人告发偷伐树木,县公安局派出所以砍伐树木为由对其进行拘留15天。当事人对该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诉讼刚刚开展,民敢于告官,本身就是民主法制的进步,我作为首任行政庭长,深知此起案件将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决心审理好此案。被告称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其作出处罚决定。通过被告举证质证、我们现场勘察,查清案情:原告李某某在伐树时去拾柴,发现一棵枯树被伐倒的树砸断,原告砍倒断树的下部分,将该树木拉到家里。经过审理查明,故认定原告行为不属于砍伐林木,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其作出的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局败诉。一起治安拘留,公安局败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使公安机关认识到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学习,严格执法,否则将会被行政诉讼纠错,也使广大公民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的判决为开展行政诉讼开了好头,民众敢于告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也非常慎重,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大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婚姻法》的发展变化
法庭受理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很大比例,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稳定的家庭就没有稳定的社会,所以,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非常注重这方面的问题。1950年公布的《婚姻法》,认定离婚的裁判标准是“理由论”,即原告有什么理由提出离婚。因当时人们思想观念保守,即便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也不敢提出离婚,故在改革开放前离婚案件很少。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思想更加解放,婚姻观念不断更新。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离婚案件裁判标准由“感情论”代替“理由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论” 后, 离婚案件中侵害女方权利的现象逐步暴露出来,法院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方提出离婚的,要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2001年,我审理了一起女方孙某诉男方郑某因家庭暴力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这也是唐海县法院首起以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案件。孙某与郑某结婚后,男方经常酒后殴打女方,甚至酒后回家,用酒瓶子、暖气罩连续殴打女方40多分钟。造成女方受伤部位15处之多,住院治疗25天,养伤数月。原告主张按照家庭暴力判决离婚,保护其合法权益。男方辩称夫妻间打架正常,酒后失控殴打妻子不是家庭暴力。我们经审理后认为, 虽是被告酒后殴打妻子,但以前被告经常殴打妻子,属于持续性的。这次殴打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接近轻伤标准,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家庭暴力造成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男方赔偿女方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分割财产照顾女方利益。这起案件,对树立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及财产权益起了法律保障作用。
民法通则的适用
认真学习法律,领会法律精神,努力办好复杂疑难案件,只有用好、用足、用活法律,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后实体法不断制定实施,为法院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1987年,民法通则公布,标志着民事审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新的法律实施给广大审判人员注入了精神与灵感,掀起了依法办案的高潮。1988年,我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某诉孙某某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某某因追打邻居孙某某进入院子里的鸡发生纠纷,李某某的妻子出来劝架,与众人及孙某某说话时突然倒地,众人将其抬进屋子后死亡。公安机关经过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妻子系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外因作用下引起的猝死,孙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原告李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者全部损失。双方对立情绪激烈,无法达成协议。我反复做调解工作,几次骑自行车到原、被告家中调解,经过我耐心的释法、沟通,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原则均担损失,妥善处理了该案件。
民事诉讼的举证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优势,证据充分与否决定胜诉败诉。对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法院也要调查取证。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原则,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认定证据效力,确保案件公平公正。
2001年,最高法院公布实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举证、调查取证、当庭质证、认证的具体规则,具有很大操作性。如何将有关规则运用到办案实践中,不但能审理好案件,同时也是法官素质的体现。2002年,我任唐海镇法庭庭长时,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就是通过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客观进行了认证,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觉履行赔偿。我县6岁男孩王某某,在北京同仁医院做了气管手术,在喉咙处安放一个T形软管实施外部呼吸,术后回家养伤。2011年11月,小孩由姥姥王某某照顾养病,王某某的邻居董某某带自己不到两周岁的孙子来家中串门,两个老人坐在炕上闲聊。忽然“咚”的一声6岁的孩子倒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喉咙上的T形软管掉到地上。虽紧急送到医院抢救,但仍不幸死亡。死者姥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董某某拔掉小孩喉咙的T形软管引起死亡。公安局传唤双方询问,进行现场勘察,进行验尸,验收结论认定系人为拔出软管造成窒息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无法确定董某某系拔管造成孩子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认定拔管人,故结束刑事侦查。我院原审受理后组成合议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后将该案发回重审,由我负责审理。压力是很大的,我看了两遍卷宗,分析死亡现场有四个人,两个老人,一个不会说话的孩子,一个死者,没有任何人在场,没有任何直接证明死亡的证据。我又开始认真研究相关证据,排除各个疑点,以找到真正侵害人,还死者一个公道。我深入现场勘察、测量炕沿高度,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进入幼儿园对死者身高相同、对两周岁小孩跪爬高度进行测量,反复推敲现有证据,梳理案件疑点,调查现场证人。采用排除法、法律逻辑推理、自由心证等思维方式分析案情。认定是小孩拔掉死者的T形软管,造成死亡。判决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损失,死者姥姥监护不到位亦有责任,相应减少对方赔偿数额。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及时将赔偿款送到法庭,一起无头案审结并履行。
法理与人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众行驶民事权利的欲望不断扩大,法律纠纷大量增加。民事案件由过去的每年十几个增加到几百个,对有的纠纷,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而法院不得错判或拒绝裁判。2003年,我县有两个大学生起诉其父亲要求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我对这首起案件进行审理。原告主张自己正在大学就读尚未独立生活,父亲有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法定义务,要求法庭判令父亲按月给付。其父认为,孩子已经成年,可以自己的劳动生活,本人条件不好无力支付。经过审理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人在家庭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到大学读书,相关费用应当自行解决,原告状告父亲支付大学学费与生活费,与子亲父爱的传统相悖,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既保护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也保障了公民有权拒绝履行法外义务。
执行的艰辛
1993年我兼任执行庭长(后首任执行庭长),负责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当时全国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执行工作是非常辛苦且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工作,我们在执行时经常受到当事人的围攻、阻挠。我们的执行时间大多都是在早晨或者晚上,甚至是夜间,因为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按照常规的白天上下班,晚上休息的作息时间根本无法执行,只能通过突然袭击方式找到被执行人,遇到蹲坑守候时就睡在车上、吃在车上。1995年冬天,我们去滦县执行一辆汽车,在大雪地里等了一夜,挨冻受饿,扣押了车辆,又联系拍卖行,依法在我县首次进行了执行物品拍卖,将拍卖价款交付申请执行人。从1994年到1998年,我县的国有企业相继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机械厂、啤酒厂、造纸厂、饵料厂等很多企业在外边都有未收回的货款,法院执行庭那时就负责到外省市清理债权。我们执行庭除了要在本省执行外,还分组奔赴东三省、山东、河南、湖北、四川、广西等地回收货款,以确保我县的企业改制正常进行。1994年,我们四名执行法官到山东淄博执行八场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在山东强行拘留了一个不履行还款的村主任,遭到被执行人一方强烈阻挠,我们险些被拦截。我们夜间驾驶着一辆老旧面包车走小路往回返,车灯坏了,就用手电筒照路走了一夜。被执行人一方带着执行款到法院,一起60万的货款纠纷终于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激烈反抗,甚至动手殴打执行干警的情况发生。1996年秋天,我带领执行庭干警到丰南区一个村庄执行茂源蛋白饵料厂货款,在强制扣押汽车的工程中,几百人将我们围在芦苇中的土路上,砸车拽人,我一边打电话请求法院支援,一边同不法分子周旋,宣传法律。后被执行人称其他人可以放走,但庭长要留下。我说,说话算数,我是庭长我留下!其他同志说,我们都留下,你们围攻执法人员要负法律责任。这些人见我们不惧怕围攻,加之我们依旧不断对他们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开始胆虚,气势不断消减。后法院支援干警赶到,将他们制服,本次执行任务圆满完成。
35年的风雨兼程,35年的辛勤耕耘,我认真完成了每一件审判执行工作。改革开放40年以来,法院在艰难探索中不断前进,我们的审判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为我国逐步走向依法治国履行了应尽职责,作为一名老法官,我感到由衷的自豪。
郑世金,1953年2月生,曹妃甸人。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科,曾从事教育工作,后到人民法院工作,曾任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庭长等,原四级高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