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薪金制度
人民解放军在战争年代,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长期过着艰苦的军事共产主义生活,那时只能供给干部和士兵每个人衣食的最低需要。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逐步好转,军队干部的物质待遇随之发生变化。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决定全军从一九五五年一月开始实行薪金制度。军官薪金由级薪、军龄补贴两部分组成。级薪从正排至军委主席共分 19 级。
军委主席、副主席月薪 450 万元人民币(旧币。一九五五年三月发行新币后,当时规定新旧人民币的比值为 1:1 万),正团级为 190 万元人民币, 排级为 60 万元人民币。除级薪外,军龄在五年以上的还有军龄补助金。入伍五年以上至十年的补助级薪的 10%;十五至二十年的 15%;二十至二十五年的 20%;二十五年以上的 30%。薪金制的实行,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鼓励军官积极上进具有重要意义。三十多年中,人民解放军干部的薪金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六五年五月,实行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金的工资制度;一九六五年六月至一九八○年三月,实行国
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的工资制度,一九八○年四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实行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九八五年七月开始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军龄津贴的工资制度。